|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443000000/202104300000002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0-07-0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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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好的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9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9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9〕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包括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公卫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资质;条件不具备的村卫生室,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县卫健局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并注册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村卫生室,应考虑取得中医一技之长资质或大专以上临床专业毕业生,经岗前培训合格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第五条 村卫生室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聘用乡村医生。通过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资质审查合格,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县卫健局审查,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方可进入村卫生室开展工作(聘期为1年,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卫生院、县卫健局各一份)。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替换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差的乡村医生。
第六条 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本办法实施前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能聘用。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乡村医生聘用、考核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辖区内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并做好备案上报;一个村卫生室有2名及以上村医的,由卫生院提出负责人任职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卫生室负责人更换时,程序同上)。
第八条 县卫健局负责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及村卫生室负责人、法人任免的审核、备案和管理;负责全县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和再注册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村医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学历材料,考核材料,聘用材料,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奖励处分材料,任免材料等。档案编码统一使用12位数字。其中第1-6位为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行政区划代码(621027),第7-9位为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如城关镇:101),第10-12位为上报个人档案材料的流水码(001-999)。
第十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退出村医工作岗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其待遇。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若因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县卫健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健局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待遇按相关政策兑现。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包括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或兼职从事其他与村卫生室无关活动的);(二)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
(三)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医疗卫生行业规定,发生医疗、防保责任事故的。
第十四条 各乡镇卫生院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在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向群众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辖区内乡村医生工作例会,掌握情况,报送信息,培训业务,部署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乡村医生要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如下: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参与)、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等项目。
(二)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对常见急症做出初步诊断与早期抢救,及时转诊;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时签订服务协议、履行签约内容等;建立药品购销台账;及时报告疫情。
(三)乡镇卫生院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实行工作日制度(建议每周休息一天)。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为村医在岗时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每天9:00至17:00),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村医,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 随时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外出的村医(离开本乡镇范围)需向乡镇卫生院请假,由乡镇卫生院指定值班人员负责村医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
(二)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四)获取相应报酬;
(五)对全县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加强自身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群众健康服务;(三)改善、提升服务态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加强计算机操作及网络技术应用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严格执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国家及省市县各级开展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积极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方针、政策及法规,动员组织群众实施卫生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要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本村劳动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村卫生室规章制度,建立诊疗、消毒隔离等技术常规管理制度及出诊、随访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医疗事故发生,按规定对就诊患者书写观察病历,项目记录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求助。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五章 人员报酬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收入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一)省级定额补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要求,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300元/月,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400元/月。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将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量由原来的48%提高到60%,经考核后按照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及时拨付相应补助。
(三)一般诊疗费收入。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2149号)要求,村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西医5元/人次,中医6元/人次)。
(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109号)要求,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医落实相关补助。
(五)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收入(依据《庆阳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7版)》,参照乡镇卫生院的收费标准收取治疗费)。
村医的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村医的基本公卫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收入等要通过按月预支基本工资和按季发放绩效工资的办法足额兑付。
(一)基本工资。由乡镇卫生院为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按照2000元/月预支,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医按照1000元/月预支基本工资。
(二)绩效工资。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甘卫发〔2016〕157号)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卫发﹝2018﹞370号)精神,对村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剩余部分(扣除预支的基本工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乡村医生工资须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由乡镇卫生院建立统一的发放公示表,经村医本人和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字、公示后发放。工资发放情况每月要向县卫健局报备。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执行村医待遇。
第三十条 村医养老保险。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卫生院承担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全县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第三十三条 坚持乡村医生每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周制度,并定期派出医务人员到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带教、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免费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乡村医生进修培训内容为公共卫生基础知识、常见病诊疗、中医适宜技术等,每名乡村医生至少掌握6项中医适宜技术。乡村医生进修期间,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落实乡村医生进修培训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考,培训及考核情况要记入《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证》,作为乡村医生再注册的必要依据。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对乡村医生每季度落实一次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等。综合考核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卫健局负责检查、考核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每2年组织一次,全面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建议和投诉等,进行汇总分析,作为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及(再)注册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绩效考核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每月对卫生室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按照原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甘卫发〔2016〕157号)和《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水平参考标准》(甘卫发〔2018〕284号)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发放相应补助。
(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使用基本用药目录按照省卫健委确定的目录执行。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未完全执行以上政策和规定的,不得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贴。
(三) 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依据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9〕154号)《村医承担基本医疗服务评分表》进行考核。村卫生室的全部医疗收入,原则上每日交至乡镇卫生院财务账户(偏僻村卫生室可按周或月上交),实行单独核算,经考核后用于发放绩效工资,乡镇卫生院不得无故扣留村医的医疗收入。村医不得私自收费或不按时上交医疗收入,一经发现从绩效工资中双倍扣除。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季度绩效考核结果经乡村医生、卫生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在乡镇卫生院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乡村医生绩效补助分配、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乡村医生年度综合考核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卫生院负责具体实施,采取个人述职、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办法,综合包村领导、健康专干和卫生院、村委会收集群众对村医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的评价、建议和投诉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县卫健局备案。
第四十条 县疾控中心、妇计中心负责对村卫生室的疾控妇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督导、指导,并将结果上报县卫健局,为加强全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县卫健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工作调度汇报会,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问题。对发现的绩效考核制度未落实、相关补助资金未兑现等问题,移交卫健局纪委或司法机关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置。
第四十二条 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执业。不参加年度综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的暂停执业,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执业,县卫健局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终止聘用合同。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三条 对经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乡村医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卫生院给予表彰奖励;县卫生健康局每2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四十四条 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卫计监督执法局予以取缔,并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五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健局卫计监督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卫健局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卫健局卫计监督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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