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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渠镇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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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403000000/202211220000001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马渠镇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我镇河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督促村级河长湖长、成员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庆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庆阳市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现进一步完善我镇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条  河长制湖长制实行属地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长制湖长制遵循“依法管护、党政同责、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层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县、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马渠镇各村级负有河长制责任的具有行政职能或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村要建立健全完善河长制管理体系和队伍,责任到人、明确职责,做好河流、沟道保护管理。镇河长办要确定设立镇、村两级河长制公示牌,村级河长要确定设立村级河长制公示牌。因工作变动的河湖长,必须及时更换公示牌并更行河长制责任体系名录。

  第四条  全镇要建立覆盖县域内范围内所有河流、沟道的镇、村两级河长制体系,做到责任全覆盖,分级制定、分级落实。

  第五条  强化河流、沟道管理保护责任制。各村要对本辖区内河流、沟道确定责任领导、责任人,负责河长制相关管理措施落实。

  第六条  各级河长要结合区域内河流、沟道实际情况,摸清区域内河流、沟道生态现状,按照镇河长制办公室印发的“一河一策”保护管理方案进行管护。

  第七条  镇、村级河长要严格落实河湖水环境监管治理职责,认真对照梳理河长制工作方案、“一河一策”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任务,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八条  镇级总河长、河长及村级河长在履行河长制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未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体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未完成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工作任务的;

  (二)未及时发现违反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对发现问题不重视,未组织研究具体整改措施以及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得力、不到位的;发现问题后不及时报告和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主动协调河道、水域问题整改,办理不认真,或推诿扯皮、推脱责任,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反馈的;被上级河长制办公室通报且未按时整改的;经上级两次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对需要持续推进的批示事项,未加强跟踪并按时反馈的;对需要协调解决事项久拖不决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在履行河长制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以致政令不畅,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不按照《孟坝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孟坝镇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群众投诉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五)未依法对违反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条  根据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等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以及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对领导班子集体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集体责任追究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需要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约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调整领导班子、诫勉谈话以及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问责交办机制。市、县、镇河长制办公室对检查发现、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时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接到河长制责任追究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做出追究责任决定。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自做出之日起按相关规定时限送达被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责任追究事项的结果,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向有关河长报告,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后报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具有河道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发现有本办法追责情形的,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做出处理或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移送问题线索。发现应追责情形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不移交问题线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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