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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73000000/202302030000000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2-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养老服务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

  为落实《甘肃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甘肃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现就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以下简称“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具有本省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2.城乡特困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3.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 80 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 到 1.5 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 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 100 元。

  (三)补贴使用范围

  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等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养老机构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二、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本省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2.城乡特困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 到 1.5 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 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老年人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后认定。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 100 元。

  (三)补贴使用范围

  护理补贴重点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

  三、相关政策衔接规定

  1.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高龄津贴。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4.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5.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依据本办法规定妥善衔接、渐进整合、统筹落实。

  四、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1.资金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由省市县预算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2.发放方式: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等方式提供,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或在社区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订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具体发放形式由当地根据实际确定。

  五、补贴申请与审核

  1.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受理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民政部门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

  3.审批。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 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动态调整。县级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重要举措,是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方式。各地要高度重视补贴制度落实工作,形成由民政、财政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政策告知工作;各街道(乡镇)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补贴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申领流程和实施规范。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健全补贴发放台账。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规定管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 2023 年 1 月起施行。原《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甘肃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1:甘肃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pdf

附件2:甘肃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pdf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 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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