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233000000/2025042700000017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4-2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信息 |
甘肃省质量强县(区、镇)培育指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培育质量强县(区、镇)为抓手,推动县域城市经济向质量效益型、绿色低碳型、创新驱动型转变,助力质量强省建设,助推甘肃省质量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全面提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肃省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培育总则
(一)培育范围。本指引所称质量强县(区、镇)培育是指推动甘肃省各县、区、镇等县级行政区域,聚焦以质量发展为基础的城镇发展体系建设,从加强质量基础能力建设,提升产品、工程、服务、品牌建设的质量水平,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等方面积极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培育建设形成一批积极性高、质量工作基础好、质量效益水平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的质量强县(区、镇)。
(二)培育机制。质量强县(区、镇)培育遵循县域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质量强县(区、镇)培育机制。
(三)培育管理。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名单,动态遴选公布省级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名单。
(四)严肃纪律。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不是评比达标、创建示范或考核事项,不得异化为创建、评比、评选、考评等活动,不搞命名授牌、结果排名。严禁以培育建设之名牟取利益,不得向参与培育建设城市收费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要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不得层层转发文件、分解下达指标、要求报送台账,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培育要求
(一)基本要求。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应将积极性高、质量工作基础好、具备培育条件的县、区、镇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质量强县(区、镇)相关参考指标体系要求,持续增强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因地制宜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培育对象的支持指导。
鼓励县级行政区域政府自主自愿开展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细化措施,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培育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县、区、镇等县级行政区域;
2.三年内所在区域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导向。各地应引导和支持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对象,制定并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健全质量促进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导入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城市管理理念、方法、模式创新,促进城市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二)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各地应引导和支持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对象,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的质量创新机制,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进—步提升县(区、镇)综合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内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形成创新合力;进一步加强质量政策和质量先进理念的学习,引导经济发展向质量效益型转型,实现质量提升与绿色发展的有机融合。
(三)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各地应引导和支持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对象,科学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围绕县域经济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积极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质量卓越型产业集群;努力加强品牌培育和品牌建设,打造一批区域特色优势品牌。
(四)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各地应引导和支持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对象,开展“陇字号”“甘味”等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推动区域特色产品质量提升;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与支持力度,打造一批优质工程标杆;建立完善服务标准化体系,推动区域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五)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各地应引导和支持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对象,加大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质量基础协同服务建设,实现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开放共享,为区域质量提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强化质量管理措施。各地应引导和支持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对象,积极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重点企业和单位设立质量负责岗位,强化质量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提高区域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积极推广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助力区域企业和组织管理体系升级。
(七)提升绿色发展质量。各地应引导和支持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对象,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工程,重点治理生态脆弱区域,恢复绿色生态环境取得一定成效;深入推进节能降碳工作,推动区域企业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加快企业绿色转型;注重完善废物治理标准体系,推动固废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效减少环境污染。
(八)强化高水平质量安全保障。各地应引导和支持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对象,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领域的质量安全责任制;推广全链条监管模式,基本实现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闭环,为社会提供更加可靠的质量安全保障。
(九)推进全民质量共治。各地应引导和支持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对象,健全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质量治理机制;以全国“质量月”活动等为载体积极开展全民质量行动,普及质量知识,提升社会质量意识;积极畅通质量问题诉求通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质量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实施
(一)初始评价。各县、区、镇等县级行政区域可采取自评价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提交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评价参照质量强县(区、镇)数字化服务平台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二)市级评价。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初始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自主自愿申报的质量强县(区、镇)开展评价,形成本市拟培育名单,并连同评价报告一并报省市场监管局。
(三)省级评价。省市场监管局每年11月底前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质量强县(区、镇)开展评价,形成省级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名单。
(四)省级培育。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评价确定的培育名单,探索不同条件下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培育建设质量强县(区、镇)的特色模式和路径,开展县域城市质量状况客观分析,发布年度县域城市质量状况报告,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五、动态管理
(一)实行统筹调整。根据自愿申报原则,质量强县(区、镇)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省级评价结果动态增减培育名单。培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培育对象,取消培育资格。
(二)强化政策保障。鼓励各市州加强政策支持保障,建立和完善质量激励机制,支持培育建设城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突出特色优势,因地制宜细化培育措施,优化补充特色指标,打造质量比较优势。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工具,促进质量问题诊断提升,推动特色品牌建设,加强质量人才培养。探索建立质量融资增信制度,加大对区域范围内中小企业质量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
(三)做好协同支持。各市州应将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工作作为推动区域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扶持政策和指导措施,针对培育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制定解决方案。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措施,强化政策协同效应,推动区域质量水平提升取得明显成效。
(四)抓好宣传推广。及时发掘和总结一批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通过组织召开质量强县(区、镇)经验交流现场推进会、发布优秀案例、开展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先进经验交流推广。依托各类重要活动平台和媒体渠道,积极宣传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试点经验、成效亮点,推动开展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合作交流,助力地方增强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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