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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233000000/202504270000001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4-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质量监管

关于规范旅游市场和民生领域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7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劳动节和我省旅游市场高峰时段将至,为切实维护全省旅游市场、民生领域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旅游、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向全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相应项目。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对政府定价项目擅自涨价,不得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价外加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更换标价签、标价牌,严禁事后收取未经标明的费用。

三、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定价,水电气、景区门票等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在经营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实施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的,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虚假宣传的,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执法检查等措施,依法打击不执行价格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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