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383000000/2024082100000035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07-0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三岔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岔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三岔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岔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村委会、各单位:
《三岔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政府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岔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三岔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岔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3)坚持站所部门分工、协作配合的原则。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把民众参与同政府应急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镇、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镇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算开展镇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镇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 惠轩龙 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现场总指挥:宇建树 党委副书记
李蕾蕾 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成 员: 白树有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慕硕林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高君利 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马 龙 党委委员、党建办主任
陈志涛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李志伟 司法所所长
李 军 市场监管所所长
王永刚 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雷鹤鸣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袁彦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
谯 涛 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 栋 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贺继承 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贺小丰 派出所所长
杨新会 卫生院院长
李守博 三岔中学校长
米 鑫 三岔中心小学校长
刘仰贤 三岔交警中队中队长
路 浩 三岔镇水管所所长
柳 岩 三岔镇电管所所长
何妮娟 党委秘书
张 瀚 政府文书
杨 杰 政府会计
王 鹏 纪检检查业务主办
何 岩 应急业务主办、水务水保业务主办
苟瑞瑞 交管业务主办
田 康 自然资源业务主办
常雪丽 司法业务主办
王德聪 公共卫生、健康业务主办
李佩骞 林业业务主办
张红霞 民政业务主办
席娟妮 综治业务主办
高红丽 村级财务业务主办
张馥馥 红十字会业务主办
张立明 应急办工作人员
张学宗 应急办工作人员
杨全宏 高湾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柳军锋 周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翟艳军 肖园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李鹏洲 米家川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申 鹏 寺庄湾村党支部书记
李文瑞 榆杨湾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范永红 安岔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马永忠 石咀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姚永军 董渠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曹建明 大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张世虎 寺庄湾村村委会主任
2.1.2 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镇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
减灾救灾委主任:惠轩龙
减灾救灾委成员:党政办公室、纪委办、武装部、应急办、民政工作站、自然资源管理做所、水利水保工作站站、农财中心、学区(中学)、派出所、交警中队、环保办、文化站、市场监督所、卫生院、供电公司、红十字会等站所单位负责人。
2.1.3 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指定全镇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1.4 单位职责
(1)镇应急管理所: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灾民转移安置工作;承担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工作中的饮食、饮水供应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承担镇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镇党政办: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镇自然灾害救助物质储备规划;会同镇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申报、备案以及灾后重建计划申报工作等。组织和协调镇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3)镇农财中心:负责编制镇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救灾资金的审核,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4)镇水利水保工作站: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提供防汛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5)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6)镇党政办: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工作;根据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
(7)学区(中学):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8)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镇纪委办: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情况,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镇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全镇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会同应急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负责全镇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11)镇环保办:负责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置。
(12)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急处置;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3)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14)镇武装部: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15)镇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16)镇供电公司: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用户恢复用电,维护灾区用电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
2.2 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所,为镇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由李蕾蕾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将减灾救灾委部分成员单位分为7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工作,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生活救济组:镇应急管理所牵头,民政工作站、派出所、农财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发放救灾款物,帮助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分配捐赠款物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和保管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镇应急管理办牵头,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财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学区(中学)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镇卫健办牵头,卫生院,农财中心、环保办、民政工作站、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恢复重建组:党政办牵头,民政工作站、学区(中学)、卫生院、自然资源管理所、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由镇纪委办牵头,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镇党政办牵头,应急管理所、文化站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及时向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镇救灾减灾办和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的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施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镇应急和上级应急部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应急管理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
对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县应急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应急管理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镇应急管理所立即向镇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镇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或应急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镇应急管理所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镇减灾救灾委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2.4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镇减灾救灾委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镇减灾救灾委审批,审批同意之后,立即上报上级减灾委。
4.2.5 灾情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镇减灾救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全镇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镇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统一由镇长统一组织、领导,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镇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特别多的;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特别多的;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特别多的;
(2)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镇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迅速向县政府及县应急局指挥部报告灾情,直到救灾工作结束。
工作流程:
1.收到灾情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会议紧急安排,下达救援指令。
3.迅速抵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各组根据防震减灾、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分组进行救援)
⑴后勤保障组负责用最短时间配齐车辆,保障人员和物资顺利运输;
⑵交通疏导组先行出发,负责道路清障,保证道路畅通;同时负责救灾现场交通指挥;
⑶其余各组紧随其后,第一时间抵达灾区外围集结待命;
⑷治安保卫组及时设防布控,拉设警戒线,在未探明灾情前不允许闲杂人员进入,同时维持好现场秩序;
⑸险情监测组首先进入灾区,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观察岗;
⑹接到险情监测组通知后,抢险救援组和卫生防疫组有序进入灾区,分片实施人员转移和救护。将健康灾民护送至临时安置点,对受伤灾民,现场技术处理后就近送往医院救治;
4.现场检查清理,搞好卫生防疫。
5.配合县级及以上指挥部门的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10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较多的;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较多的;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较多的
(2)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镇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迅速向县政府及县应急局指挥部报告灾情,直到救灾工作结束。
工作流程:
1.收到灾情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会议紧急安排,下达救援指令。
3.迅速抵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各组根据防震减灾、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分组进行救援)
⑴后勤保障组负责用最短时间配齐车辆,保障人员和物资顺利运输;
⑵交通疏导组先行出发,负责道路清障,保证道路畅通;同时负责救灾现场交通指挥;
⑶其余各组紧随其后,第一时间抵达灾区外围集结待命;
⑷治安保卫组及时设防布控,拉设警戒线,在未探明灾情前不允许闲杂人员进入,同时维持好现场秩序;
⑸险情监测组首先进入灾区,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观察岗;
⑹接到险情监测组通知后,抢险救援组和卫生防疫组有序进入灾区,分片实施人员转移和救护。将健康灾民护送至临时安置点,对受伤灾民,现场技术处理后就近送往医院救治;
4.现场检查清理,搞好卫生防疫。
5.配合县级及以上指挥部门的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的;
b.因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的;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的;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的。
e.农作物受灾的。
(2)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镇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救灾委副主任(镇应急管理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1小时内向镇政府、县应急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确保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3)各分组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4)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
(5)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镇卫生院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镇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灾害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镇应急管理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镇应急管理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受灾乡镇的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股评。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10月上旬至12月下旬前,镇应急管理所统计、评估全镇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2.2 根据下拨的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镇应急管理所及时发放到位,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统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若有人事变动,由岗位接任同志递补,不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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