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新城镇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473000000/2023040300000007 发布机构: 新城镇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3-03-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委会:

  现将《新城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新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新城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村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城镇辖下的14个行政村(包括行政村内的村民小组)的村级收支结算和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第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财镇管”,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集中记账、核算(设会计出纳两个岗位),统一管理村级账目和财务档案。

  第三条  村委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建立《总分类账》、《固定资产账》、《债权债务登记簿》,并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村级办公经费开支范围

  1.村级办公经费可用于下列支出:村级党员教育培训,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差旅、水电、固定电话、邮电、网络、取暖、设施维修等日常办公费用,上级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统一征订的党报党刊以及相关学习资料费用,村“两委”会、村民小组长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党群联席会等会议费,各类基层组织活动费用以及村级公益事业和走访慰问等村级支出。

  2.村级办公经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接待、经营性活动、建设项目、发放个人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村级无关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村级“零接待费”、报刊订阅限额制等制度,凡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需要出钱出物的,有关部门应按“费随事转”的原则,相应安排工作经费,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转嫁。严禁村级实施无计划、无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严防产生村级债务。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收益开支范围

  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单位的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归还村集体债务;修建楼、堂、馆、所;其他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的支出。

  2.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村级滚动发展;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贫困户产业扶持。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支出,年末必须制定村集体经济分配方案,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利、农户分配和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以上支出必须在分配方案中约定相关比例。

  3.村集体经济收益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不得支付村组干部报酬、招待费等,避免用于大型基础公益设施建设,不得从扶贫资产净收益中提取村级管理费用及奖励资金。

  第六条  严格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管理

  1.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2.实行财务开支审批限额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再按下列权限审批签字,5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负责人商议审批;500元以上的(含500元)至1000元由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需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同时提供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作为附件,方可报账。

  3.凡村级财务收支必须做到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支书主任审批,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专项审核。在原始凭证上经手人经办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签字、村支书核对签字、村监委会主任监督签字,在审批单上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签字,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拨付,未执行“五把关、六签字”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报账。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管理,参照村级办公经费审批办法执行,独立审批。具体由理事会(长)审批,监事会(长)监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总出纳负责全村或组现金的收支。收取现金时要使用统一规定的内部收款凭证,并将所收现金及时入账和报送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记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得瞒报收入、私设“账外账”。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七条 村民小组财务实行行政村代管制度

  1.行政村内村民小组资金、资产、资源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需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全部纳入清产核资系统管理,在“三资”管理系统行政村帐套内设立组级账套进行财务核算。各村民小组的资金统一交给行政村,纳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

  2.村民小组设报账员1人(由组长兼任),负责本组财务收支报账。村民小组设3-5人财务监督小组,1名村“两委”班子成员任组长,监督该组的财务收支。

  3.村民小组支出必须手续齐备,票据有具体收款人签字或收款单位盖章,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并载明开支用途,经组级财务监督小组审核,行政村“两委”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再交行政村报账员到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结算。

  4.村民小组开支项目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的开支,由组级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村“两委”负责人审批后,到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结算;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需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组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经村“两委”负责人审批后,到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结算,报账时附签名的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5.组级财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禁止“白条子”抵库、坐收坐支、挪用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借、设账外账。

  第八条  票据及支出管理。

  1.村级报账员将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复印件(经销商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账号复印件)提交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出纳处,出纳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对报账资料完备的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经销商账户,支付资料交由会计记账。

  2.报账开支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原始凭证必须要素齐全(有事由、有经手人、有审批、审核、监督人签字),严禁白条入账。

  3.跨年度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违纪违规开支报账的由签字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4.报账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内容、金额,必须与实际开支活动及合同内容相符,所采购内容不能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对于虚开冒领,违规开支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5.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程序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展,拟定好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6.各村当月支出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超过三个月没有入账的支出单据,原则上不再受理。

  7.村组干部因公出差,差旅费标准参照本乡镇工作人员出差的报销标准执行。因开会或受委派参加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已安排食宿的,不补贴生活费和住宿费,其他情况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使用,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应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包村领导、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加注意见或批复,方可变更。

  第十条  严格债权债务管理。村级债权债务,由各村享有和承担,村级应当定期清理、催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每年至少催收一次,并取得债务人签收的回执。村级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格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各村级应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到达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和登记,各村级必须每季度定期向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上报新增的固定资产明细台账。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各村每季度必须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账一次,由报账人员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会计进行账务核对,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存档。

  第十三条  严格村务公开公示。各村要设置固定的财务公示栏,将村级财务计划、收入、支出、财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事项向全体村民公布,每年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等情况。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审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每年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同时要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及政府拨给的补助性收入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审计结果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村级的一切收支业务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自借款,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资产。

  第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调查核实和审计检查中发现侵占村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新城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村级财务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