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驾车逃逸致人死亡, 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基本案情:车主李某随车与其所雇请的司机兰某运输货物返回途中,因兰某驾车速度过快,在拐弯处发现相向而来、驾驶摩托车的方某某时,避让不及,致使两车相撞,方某连车带人跌到路下。李某、兰某下车后,发现方某头部、胸部严重受伤,已生命垂危。考虑将给自己带来损失,也为躲避存在的麻烦,李某见四下无人,便指使兰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6时,方某被人发现并送往医院,但因已大大延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巧儿说法: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明知方某的生命已经处于危险状态,对车主李某来说,由于雇员兰某先前的违章行为,产生了必须救助的义务,其没有及时救助而导致方某的死亡,具有故意剥夺方某生命的间接故意,根据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电话: 138304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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