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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法院宣判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来源:陇东报 作者:黄建国 责任编辑:王怡文 发布时间:2021-01-26 14:57:56 浏览次数: 【字体:

  日前,镇原法院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镇原法院审理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2020年4月的某天,孙某在一微信群内看到一条“出售银行卡,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一天可赚160元”的消息后,主动添加了微信名为“幸福一生”的网友。聊天中,对方告诉孙某办理两张银行卡即可赚取佣金。当天,孙某便在西安分别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业务。

  不久,孙某收到“幸福一生”的微信消息,来到西安一酒店内,将手机和银行卡交给一微信名为“百花酔”的男子。该男子用孙某手机支付宝开通了网商银行,并使用其银行卡和支付宝进行资金转移活动。此后又接连两次使用孙某手机、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大肆转移资金,并支付孙某报酬520元。

  据公安机关查证,“百花酔”通过孙某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转移资金94万余元,其中涉及孙某账户的电信诈骗案件共计12起,涉案资金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手机、银行账号及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转移电信诈骗案涉案资金,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镇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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