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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93000000/2022051700000045 发布机构: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22-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采购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财政局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政府采购类)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1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规范我县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现将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财政局                                                                                                                                                        


                                                                 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
序号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适用情节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1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前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前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前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4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尚未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5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超过15日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逾期超过15日未到30日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逾期超过30日未到60日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逾期超过60日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6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在调查过程中,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以各种理由拖延、阻碍检查的;违法行为未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7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尚未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处5-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处10-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处15-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20-2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8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调查过程中,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处5-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10-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15-2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尚未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处5-10万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已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处10-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15-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20-2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0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处2-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供应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非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并非明知为虚假材料而提供;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并非明知为虚假材料而提供;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至千分之七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非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明知为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至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明知为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2供应商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但未签定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至千分之七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至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导致其他供应商应当中标、成交而未中标、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3供应商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但未签定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至千分之七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至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4供应商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但未签定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至千分之七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至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5供应商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在调查过程中,主动纠正,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以各种理由拖延、阻碍检查的;违法行为未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检查,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6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违法行为未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在二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且一年内已经受过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在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17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罚款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主动纠正的;未影响考核结果的;处2-10万元罚款。
影响考核结果的;处10-15万元罚款。
影响考核结果,且继续以各种理由隐瞒真实情况,拒不纠正的; 处15-20万元罚款。
18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尚未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导致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9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采购活动未完成,且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给予警告。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且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0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尚未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前,主动纠正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影响采购结果并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影响采购结果并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1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但未导致供应商在评审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导致供应商在评审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向评审专家明确指明特定产品或者特定供应商的,但未导致供应商在评审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向评审专家明确指明特定产品或者特定供应商的,导致供应商在评审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2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前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3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答复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不予答复的;拒收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4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尚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5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6采购人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罚款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利害关系,但因疏忽大意未回避,且未造成实质性影响;警告,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具有利害关系,但因疏忽大意未回避;警告,并处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明知具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的,未造成实质性影响;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八千元罚款。
明知具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的,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警告,并处一万八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27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未超过30日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超过30日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8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市场变化导致的,但未降低质量或服务标准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内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因市场变化导致的,且降低质量或服务标准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至千分之七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非因市场变化导致的,但未降低质量或服务标准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至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十四个月至三十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非因市场变化导致的,且降低质量或服务标准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十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9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影响采购项目正常实施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采购项目正常实施的; 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0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所占采购合同金额比重在5%以下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所占采购合同金额比重超过5%,在10%以下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所占采购合同金额比重超过10%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1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未超过15日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超过15日,未超过30日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超过30日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2供应商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前撤回投诉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但在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撤回投诉的;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处理决定的;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3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但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30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未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履行的;处二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4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但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30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未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履行的;处二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5供应商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但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30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6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但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30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7供应商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但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30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8供应商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但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30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9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但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30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或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未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导致该供应商中标、成交,且采购合同已履行的;处二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0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罚款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导致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因主观原因实施违法行为,但主动承认错误或主动消除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因主观原因实施违法行为,但拒不承认其违法行为且未主动消除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因主观原因实施违法行为,但主动承认错误或主动消除影响的;处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采购合同已履行的;因主观原因实施违法行为,但拒不承认其违法行为且未主动消除影响的;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41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具有利害关系,但因疏忽大意未回避,且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处二万元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具有利害关系,但因疏忽大意未回避,且造成实质性影响;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明知具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的,且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处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明知具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的,且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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