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0900000156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交通局 |
| 生效日期: | 2023-04-2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镇政办发〔2023〕25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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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车辆停放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车辆停放管理监督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交警、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改、公安、交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优先考虑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第九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红线以内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停车位由公安交警部门划设,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划设为临时停车场。
第十三条 未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
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进行停车场经营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老旧小区改造、功能性改造、城市更新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第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按政府相关收费标准取得相应收益。
第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组织建设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第十八条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路外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实行整体移交。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移交接管时,建设单位应与县属国有企业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惠达公司签订《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交接表》。
第二十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管理者。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监控和收费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益资金使用按照以收定支、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优先偿还建设资金、委托对象在受托管理公共停车场过程中产生的经营管理成本。财政部门结合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要求,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运营收入资金实施绩效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和服务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的运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途。若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或增加、取消相关设施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库、停车泊位以及地下停车场)按规划要求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停车位有空余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有偿出租,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制定差别收费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停车场的名称、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采用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做好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保持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好有效;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和收费人员,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严格执行经营服务标准、规范,提高服务水平;
(四)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停车秩序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五)做好停车场内日常安全管理,并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六)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第四章 停车规范
第二十八条 车辆应当在停车场和允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有序停放车辆,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除残疾人驾驶的或残疾人专用车辆以外的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
(四)禁止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的规定,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正确使用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人行道和城市建筑、城市绿地退线范围内停放车辆。
第三十条 车辆在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不得逆向停车;
(二)在其他允许临时停车的道路上,可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但车辆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车辆要立即驶离;
(三)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在风、雪、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道路上停放或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四)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第三十一条 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规范有序停放,做到首尾一致、排列整齐。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
(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三)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第三十四条 沿街单位、商户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商户的非机动车。
对在沿街单位、商铺门口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商户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商户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平台和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应当设立违法停车行为曝光平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停车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车辆停放或交通安全的;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互联网租赁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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