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0900000159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业农村局 |
| 生效日期: | 2024-12-3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镇政办发〔2024〕61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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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管护,促其发挥最大效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颁证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甘乡振局发〔2022〕153号)、《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规范管理的通知》(甘农领办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境内产生和管理的帮扶项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帮扶项目资产,包括2013年至2020年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公共债券和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以及2021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易地扶贫搬迁、电力、电商服务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和监测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 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资产的资金来源、类型、收益范围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多形式、所层次、多样化的帮扶项目资产管理模式,规范完善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制度。
(二)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帮扶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帮扶项目资产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健全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措施,建立管护台账,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资产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落实公示公告制度,涉及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云开体育app抢先看栏等进行公示,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定期将资产年度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帮扶项目资产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到发挥效益、滚动发展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对资产的管理管护及其经营使用、技术服务、价值核算、利益联结、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帮扶项目资产的确权登记和颁证移交工作负总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负责具体确权登记和颁证移交工作。
第七条 县级跨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权属归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权属归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乡(镇)、村级组织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到户类资产权属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帮扶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八条 对已形成的公益性、经营性及到户类资产,县上要建立帮扶资产总台账,行业部门建立分类台账,乡村建立明细台账。台账内容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九条 对2013年1月以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县上对应的行业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共同完成清产核资。2021年以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产权明晰的在项目验收后及时完成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帮扶资产确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首次登记程序为调查、审核、公告、登簿,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完成后,随即开展颁证移交工作。
(一)调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村两级组织和资产权属相关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帮扶项目资产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二)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部门资产用途管制、相关保护规定、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三)公告。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四)登簿。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资产登记事项记载于本行业部门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簿。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簿复印本应抄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颁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颁证事项,应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向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颁发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证书上需明确记载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以及登记事项审核部门名称。
(六)移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将帮扶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对于无法确认价值、有损毁等特殊情况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协议约定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
第十条 建立帮扶项目资产年度确权登记和颁证移交工作制度。每年11月初,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年度实施且已竣工验收、上年度实施但在本年度竣工验收的帮扶项目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移交,12月中旬完成该项工作,年底形成本部门年度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颁证移交工作报告,报县政府、县委农办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于次年1月中旬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数据,汇总形成县级年度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颁证移交工作报告,经县政府审核后,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党委农办、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十一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资产产权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入户巷道、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
(二)对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经营性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护责任。
(三)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由资产所有权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四)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落实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监督经营主体良好发展按入股协议及时分红,对不善经营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且持续亏损有可能造成参股人利益受损的经营主体要及时启动止损措施按相关程序退股确保参股人的权益。
(五)对脱贫攻坚以来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支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从产业发展水平、经营管理状况、项目资产收益、联农带农效果、产业发展前景等维度进行评估,因地制宜研究提出“四个一批”推进路径,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落实“巩固、升级、盘活、调整”等措施,做到精准施策、务求实效。
(六)发放给个人的生物性资产,为改善人居环境修建的安全住房、圈厕等固定资产,村“两委”、驻村帮扶队要发挥监管责任,使其持续产生效益,不得随意处置或损毁。
第十二条 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于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及县财政合理分担解决。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类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底经营性资产由帮扶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本年度收益进行结算。县、乡、村三级管理的经营性资产要公示结算结果。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经营性收益及收益分配方案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使用帮扶资金的企业(合作社)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分配结果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备案。村级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同时报县上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收益分配要合情、合理、合规,坚持“不养懒人”。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帮扶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帮扶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帮扶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帮扶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帮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帮扶资产能够正常发挥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帮扶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帮扶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属集体所有的经营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章程依法处置所得收入,按照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政府同意后,规范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帮扶资产采取信息化方式,统一实行绩效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帮扶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采集项目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等情况;村“两委”、驻村帮扶队要密切配合,确保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帮扶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帮扶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帮扶资产所有人、经营主体、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项目资产进行审核登记,造成资产漏登、重复登记、资产原值不精准等资产登记数据不准确的;
(二)不按规定开展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三)非法改变资产所有权的;
(四)不按规定运营维护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分配资产收益的;
(六)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七)因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开展,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行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抓好帮扶资产清查、审核、登簿、确权、移交、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第二十三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职责任务,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做好本部门行业帮扶资产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帮扶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抓好本区域内帮扶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资产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对本村内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主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际拥有、使用帮扶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帮扶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拥有、使用的帮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帮扶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帮扶资产的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帮扶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帮扶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帮扶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帮扶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帮扶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帮扶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帮扶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帮扶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帮扶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行业部门、乡(镇)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将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村“两委”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帮扶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在帮扶资产确权、移交工作中敷衍、推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对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确保帮扶项目资产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法律法规、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帮扶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2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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