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91700000056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0-09-1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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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贫困居民病有所医,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庆阳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城乡贫困居民解决医疗困难的救助行为。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结合;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四条 县政府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下列城乡贫困居民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对象、孤儿;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4)低收入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50%)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救助范围:
(1)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和保健、康复等产生的费用;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
(5)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医疗费用;
(6)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医疗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其他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普通住院救助不超过3万元,重特大疾病单病种住院救助不超过6万元。
第九条 对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经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集中供养对象的剩余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分散供养对象的剩余费用按照95%给予救助。
第十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因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按照20%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孤儿,因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按照95%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合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普通住院费用按照75%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按照85%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经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全额给予救助。政策自2017年9月30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普通住院按照40%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按照50%给予救助。
第十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采取先住院后结算的方式,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时段给予结算。
第十五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重点救助对象未重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含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民政救助部门分类按比例代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首先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其次经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再经县民政救助部门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由县民政救助部门申报,经市民政救助部门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不同的比例再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首先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其次经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再经县民政救助部门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由县民政救助部门申报,经市民政救助部门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不同的比例再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城镇特困职工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7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由县民政救助部门收集申报,经市民政救助部门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不同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住院多次需提供每次住院的相关证明材料(六至十项):
(1)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户口本首页、户主本人页和患者本人页复印件;
(3)户主身份证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一折统复印件;
(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孤儿证、残疾证、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明复印件;
(6)甘肃省新型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凭证原件(第三联患者留存)或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参保城市居民医疗救助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7)平安养老保险有限公司补偿说明原件或其他商业保险报销赔付证明材料;
(8)疾病诊断证明(诊断书)复印件;
(9)入院证(住院证)、出院证(出院小结)复印件、病历首页复印件;
(10)住院医疗费收据复印件。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患病治疗的真实性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再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救助对象相关情况在所在村进行公示,按季度上报县救助局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由乡镇政府和集中供养机构按时向县民政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 在县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直接享受“一站式”结算,由卫生部门每季度申报,县民政部门按时段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救助局接到乡镇政府和集中供养机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报材料后,按规定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抽查核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公示工作;申请和申报材料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过乡镇政府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救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1)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县财政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的资金;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社会捐助资金;
(5)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账核算,按时办理资金筹集和核拨,按照民政救助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二十五条 民政救助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医疗救助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保证发放,并拨付必要的医疗救助周转金。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民政救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和代办机构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民政救助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救助部门依法追回,取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救助对象适用本办法。原《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镇政办发〔2017〕11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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