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6-2890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16-09-2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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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9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确保全县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庆政办发〔2016〕128号),结合《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甘办发〔2014〕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整合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和以此撬动金融机构的融资贷款。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的使用,要按照精准扶贫原则专项用于脱贫攻坚项目,重点投向贫困村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到资金计划专项下达、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根据全县整合涉农资金的年度总量, 在不增加政府债务存量的前提下,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部分资金,缓解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资金不足,确保2017年实现整县脱贫摘帽。2017年以后继续整合全县涉农资金,在2020年前分年度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章 扶贫项目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局、扶贫办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规划编制的指导、汇总、评估、审查、批复、执行和验收;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评估论证、概算审定、立项审查、项目初设、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项目管理、资金申报、会计核算、财务决算和项目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实行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限、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预期目标或效益、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出现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必须报县发改局和扶贫办审查,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批复调整。
第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管理主体,各有关乡镇是扶贫项目建设配合主体,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是管理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设计、组织招标实施;实物直接补助到户以及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由乡镇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按照项目招标采购制、项目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法人负责制、质量终身制进行管理。所有项目工程开工前工程预算必须经过县投资预算评审,否则不得进行项目招标采购;完工后,必须经过县投资决算评审,否则不得报账支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组织项目所在地乡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验收,由县发改局和扶贫办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其结果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脱贫攻坚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实行县级档案管理制。扶贫办负责收集会议资料、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计划批文、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书、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资金拨付、项目预决算、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等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整合后的资金主要用于全县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等扶贫项目建设和已负债建成项目的债务清偿。
1.农业生产发展。包括农村实施“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和电子商务等。
2.农村实用技术推广与培训。包括为发展农业生产开展的农业技术推广费、新产品推介费、农民技能培训费等。
3.农业贴息与自然灾害补助。包括各类政策性贷款贴息、自然灾害补助等。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制村通畅工程、村组和村内砂石路、便民桥的修建及维修,供水工程、小电井和水泥窖等水利项目和美丽乡村建设。
5.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包括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老年人日间照料室、村级服务阵地和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及维修。
6.农村环境整治。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
7.项目管理费。包括项目规划编制、勘察设计、评估审核、招投标、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资金报账、项目管理等相关方面的费用。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修建楼堂馆所,县城、乡镇街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或单位亏损。
第十四条 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形成的历史性债务,必须有规范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书、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评审、审计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支付清偿,否则不得清偿。
第四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付全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规划及工程形象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县政府分管和主要领导审签后,县财政局下达用款指标,项目实施单位据此通知施工企业到县财政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按照“3421”比例拨付。项目开工后,先预拨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完成主体工程,经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初验后,拨付项目总投资的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总投资的20%;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同意后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规定执行。单项投资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单项投资资金达不到1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实施。
第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扶贫项目贷款到位后。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规划及工程形象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由县扶贫办审核,经项目实施单位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后,项目实施单位参照扶贫资金报账办法将审签的用款申请和报账资料提交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3421”支付比例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报账资料,在24小时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财政年度,当年未竣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超过两个财政年度没有支出的资金,由县财政和扶贫办收回并调整安排用于新的扶贫项目。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对项目的招标采购制度落实、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工程建设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和会计资料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监督、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的执纪问责力度。审计检查发现问题资金要如数追回,并依纪对项目主管和实施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建立健全项目会计账簿,正确设置会计科目,精准进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在单位总账核算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扶贫项目实行分类会计核算管理,一个项目一本明细账,支出凭证按同类项目流水号排号装订,不得与其他项目或单位经费支出凭证混装。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拨付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出凭证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保存;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的融资贷款资金,其所有支出凭证原件由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存,项目实施单位只保存复印件,并据此记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和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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