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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16-2941 发布机构: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2-03-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镇政办发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批转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县财政局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税收征收管理,强化源头治税,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税款流失,落实综合治税工作措施,切实加强重点行业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贸流通、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和油(气)开发行业的基本税收政策
  (一)应税范围
  本《意见》所称商贸流通、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和油(气)开发税收是指大型商业超市,酒类、金银首饰、珠宝销售,建材、砖瓦及砂石加工销售,修建房屋建筑物、市政工程、管道、公路、桥梁、农田水利及油(气)钻探等建筑安装、设备安装、装修装饰以及房产(土地)销售、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等)。
  (二)应征税种
  1.增值税
  (1)凡在本县境内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之间),应在本县即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大型商业超市属一般纳税人(销项税-进项税)的按照销售额的17%,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在本县范围从事砖瓦、石灰、砂石生产销售的企业或者个人应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
  2.消费税
  (1)县内啤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税额为220元/吨;娱乐业自制啤酒,税额为250元/吨。
  (2)从事金银、首饰、珠宝类销售的,按照销售额的5%征收消费税。
  3.营业税及附加
  (1)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和油(气)钻探(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的纳税人必须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所(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房地产销售(转让)的纳税人必须向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转让)地主管税务所(分局)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及附加。
  建筑安装和油(气)钻探业务按营业额的3%征收营业税,房地产销售(转让)业务按营业额的5%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县城(镇)和乡级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5%和1%征收,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甘肃省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4.企业所得税
  (1)本县登记注册的建筑施工和油(气)钻探企业在本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经营的,经县地税局鉴定的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的,不加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未经县地税局鉴定或未认定为查账征收的,一律暂按营业额的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和油(气)钻探企业在本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相关资料向县地税局综合业务科报验登记,由县地税局综合业务科审核并加注意见后转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所(分局)执行;外来建筑施工和油(气)钻探企业在本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经营,不进行报验登记,又不能提供经县地税局综合业务科审核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相关资料一律暂按营业额的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县地税局年度鉴定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且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法定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对未鉴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所(分局)初审,报县地税局鉴定后实行查账征收,年度汇算清缴。挂靠房地产企业资质实施房地产项目开发的,项目实施者应提供其挂靠房地产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报业务科报验登记,经业务科审核后,转主管税务所(分局)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或未进行报验登记、或报验登记资料不齐全、不真实又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暂按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税部门征收的商场、超市、建材加工销售、油(气)田开发、房地产开发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5.土地增值税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向县地税局综合业务科报送清算资料进行清算。暂不能准确核算房地产项目扣除金额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可按照《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进行清算。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或提供虚假资料或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
  实行清算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开发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销售和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为1.5%。
  (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3%。
  (4)除上述(2)、(3)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4%。
  不进行清算,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为3%。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5%。
  (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6%。
  6.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业和油(气)钻探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自然人从事本《意见》所指经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暂按营业额的1%征收,其中从事房地产业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暂按营业额的2%征收,个人转让住房暂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7.印花税
  建筑业和油(气)钻探业纳税人签订的建安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0.03%征收,房地产业涉及的产权转移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0.05%征收。
  8.契税
  涉及建筑业、油(气)钻探业和房地产业契税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3%执行,其中:普通住宅为1.5%,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为1%,适用1.5%和1%优惠税率的纳税人要按税法规定向县地税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耕地占用税
  涉及建筑业、油(气)钻探业和房地产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按《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规定的山旱地每平方米4元执行,减免税按其规定执行。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县城、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1]20号)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2元/㎡,非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及工矿区十级区税额标准1元/㎡。减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1.房产税
  涉及建筑业、油(气)钻探和房地产业的房产税纳税人经营自用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年税率1.2%计征房产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12.资源税
  涉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按销售额的4%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按4.09%征收。
  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政策措施
  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的源头控管,实行源头治税,建立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工作机制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发票管理。要实行“以票控税”,坚决禁止使用异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假发票、发票复印件及白条入账等违纪违规行为。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在大型商场、超市、餐饮娱乐业安装税控装置,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销售发票来替代购物小票;全面推行使用机打发票,停止使用手工填开发票。凡在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境内有建筑业、油(气)钻探业和房地产业建设项目的部门单位,在预付工程款或支付工程款项时,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正式发票入账,对违反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强化宣传培训。为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联合举办税法宣传日,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并知晓税收法规政策;举办税收法规政策业务培训班,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税收业务知识水平,为协税护税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制度。县发改、住建、国土、规划、石油办及其他所有涉税部门要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定期向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报送涉税信息。发改部门要将“三新”项目(新开工程、新上项目、新型产业)信息,及时抄送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审批手续或颁发证件时,应将批文及相关资料同时抄送国税、地税、财政部门;住建、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交易手续时,要将交易各方的情况告知国税、地税、财政部门;石油办在为油(气)钻探业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其他涉税项目部门都要及时将涉税信息传递给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认真抓好税源监控和征管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加强涉税信息的比对分析,研究解决税收征管和协税护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及时改进征管措施,提高涉税信息的利用效率。
  (四)强化税收源头控管。各涉税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和义务,坚决落实先纳税后审批制度,加强税收源头管理,严防税收流失。一是住建、国土、房产管理、石油管理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以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作为建筑业、油(气)钻探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办理工程开工、竣工验收、国有资产及土地权属变更、证件颁发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否则,不得办理工程相关手续。国土局、国资办举行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砂矿拍卖会要通知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参加,足额缴纳相关税款后再办理成交手续,颁发有关证件。二是进一步强化协税护税工作措施,与住建、国土、交运、水务、农牧、教育、卫生、文广、工信、林业、石油办等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征税款协议书,与保险公司等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严格落实协税护税工作责任和义务,各协征单位要严格把关,凭县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相关审批和报账手续。三是进一步加强砖瓦制造企业税收征管。县电力局要将砖瓦制造业用电情况定期提供给国税、财政部门,采取“以电耗能控税”的方法,以电定产,以产定销,以销定税的方法核定征收税款。对按增值税、消费税收入金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甘肃省教育费附加收入要委托县国税局代征。四是县财政拨付涉税项目资金时,以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正式发票为依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先审后拨。对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进行审核,再报账支付。五是强化重点税源监控,采取有力措施,抽调国税、地税、财政、工商、公安、法院、电视台等部门组成工作组,严厉打击做假账、提供收入数据不实等手段偷、逃、抗、骗税的违法行为。对商场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油(气)田开发等重点税源日收入情况不定期进行监控掌握,分析其年收入情况,对成本、费用、利润等基本税源信息进行采集,加强比对分析,准确核定应缴税款,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严防各类跑、冒、滴、漏问题的发生。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一是实行纳税公示制度。定期对商贸流通、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石油开发、餐饮娱乐等方面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纳税情况,利用县电视台、开设公示专栏、印发公示资料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监督。二是各涉税部门和协税护税单位要高度重视支持税收控管工作,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严明工作纪律和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门业务人员办理相关业务。三是监察、审计、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和协税护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四是把税收征管工作纳入县政府检查督办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办和通报工作。对协税护税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要进行通报并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缓报、瞒报、漏报涉税信息,协作不力或拒不履行协税护税、代扣代征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部门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通知扣拨单位经费抵缴税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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