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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16-2944 发布机构: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2-05-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镇政办发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巩固生态造林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为保护林草植被,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林地、草地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封禁区域为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林地荒地,即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包括成林成草地、宜林宜草“四荒地”。
  第四条 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封育结合、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所有草地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列支专项资金,保障封禁所需的工作经费;提供罚没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返还乡镇上缴的罚没款,并对罚没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发改、国土、水利、水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领导,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做好封禁规划,在重点区域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域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种草和舍饲养畜实施方案,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对偷牧、夜牧、乱牧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在封山禁牧管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乡镇、村组集体管理的林地、草地,由乡镇、村组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由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第八条 各级管护组织及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封山禁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巡查管护。
  (三)制止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林业、农牧部门。
  第九条 县林业、农牧部门是封山禁牧工作的执法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指导乡镇对违犯封山禁牧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封禁重大案件的协调处理,不定期对乡镇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封山禁牧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办法并加以推广。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垦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农户当对牛、羊等草食动物实施舍饲圈养。各乡镇政府对实行舍饲圈养的农户,应优先扶持,优先协调解决扶贫贷款,在机具、棚圈和贮窖建设上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工作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各乡镇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责令放牧者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每只(头)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将羊畜依法先行登记保管饲养,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超过限定保管期限后依法将所扣押的羊畜拍卖抵缴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应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支付。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所在的乡镇主要领导要向县上作出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在封禁区域发现2次以上羊只放牧现象的,对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采取诫勉、免职、撤职等组织措施进行处理;对负责封山禁牧的乡镇干部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对乡镇管护队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对违反封山禁牧政策、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妨碍公务、辱骂殴打、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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