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6-2952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13-06-0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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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4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推动城乡低保制度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庆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13〕10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根据物价波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县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需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规范城乡低保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应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县财政按县级上年度支出救助资金总额的1-2%安排当年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合理使用城乡低保工作经费,县民政部门将所列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与县、乡社会救助工作绩效挂钩,逐步建立“以奖代补”机制。
第九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
第十条 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的城乡低保资金指标文件后的5日内,将城乡低保资金从“国库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采用“一卡(折)统”统一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资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可按季发放,但必须在每季度初10日内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接到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后3日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足额一次性拨付至乡镇财政及其代理金融机构。乡镇财政必须在收到资金2日内按时足额拨付至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必须在收到资金2日内将代发低保资金按时划入低保对象账户。
第十五条 年终,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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