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6-2954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13-08-0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7月1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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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6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全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参建各方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对其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程监督把关责任和终身质量责任;检测试验单位是工程检测试验的主体责任单位,对其检测试验质量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工程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设计审查、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决算、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参建五方及检测单位质量责任必须在建设单位申办项目工程监督手续前由各方签定合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的质量责任书在签订供货合同前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签认,并报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单位备案。
第七条 对不履行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私自进场参与建设。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内控的保障体系,建立并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违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降低工程质量。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质量安全交底告知书》。
第十条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对灰土、一层钢筋、外墙保温、屋面保温及防水、管道安装、门窗制作等由质监站进行抽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验收方案,可实行阶段验收或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层级把关,层级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负总责。如果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应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施工员、项目质量员对其所承建的工程负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依据合格的设计图纸,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措施,强化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损失由施工企业负责。市政工程在交付验收前,施工现场的管护、已完成项目的管理及由于管护不到位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企业负责,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配齐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和必备的规范书籍及设备,认真开展班前质量技术交底、过程检查控制和完工验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措施,严格工艺工序管理,及时查纠施工过程质量问题,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把施工质量关。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施工中采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选派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无证上岗、串岗、一人多岗。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和组织有关单位查处问题,确定方案监督整改,确保不留质量隐患。在竣工验收前提交监理资料,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检测试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检测试验工作,提供的检测试验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做假试验、假检测,出具假报告。对地基承载力、桩基大小应变及工程实体检测,要有检测实施方案,并提前3天送到质监站审查,现场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为购买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和合法、有效、齐全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依法提供良好的质量技术服务。
第四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事故措施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会同施工企业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开工建设。
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缴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按程序及时如实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对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进行检测合格,并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部位。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施工企业改动。对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不得指使施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应当积极主动地协调处理好毗邻单位和居民关系,创造和谐施工环境。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质量、材料、机械等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应佩戴胸牌。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含管沟、坑井)新建围挡墙应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城区施工现场围挡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围墙应保证安全。围挡墙的高度,城区临街主要路段不低于2米;一般地区、路段不低于1.6米。管沟、坑井维护设施须有明显警示牌。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应设置金属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大门口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概况及监督电话牌、安全十大纪律牌、十项安全措施牌、防火须知牌、卫生须知牌、现场平面布置图。标牌的规格为高1.5米、宽1.0米,白底、红字。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应按功能分区设置。各区域原则上应分开设置。各区域内应设置醒目的、满足数量的安全警示用语牌。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规格等分类存放,整齐有序,并有标识。市政工程材料不能在街区乱堆,按照住建局确定位置整齐存放。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应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乱卸乱倒。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撒垃圾。
第三十五条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不得高于1.5米,不得扩散到场区外。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前应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档等有效的防护措施;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时,不得污损场外道路及街道,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出入城区施工现场的所有车辆严禁将淤泥带到街道。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和振动。每年高考期间,考场周围的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不扰民措施,妥善处理周边机关单位和居民关系,做到便民不扰民;夜间施工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职工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 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应明确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正确使用方法及二次装修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由责任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建设、勘察、设计及监理等责任行为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返修或更换,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由建设单位依法暂扣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期满,按规定返还施工单位。质量保修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十二条 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事故,或因装修、维护、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三条 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用户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投诉。以上单位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认真组织调查,责成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凡不受理用户投诉,不保修或者用户对质量问题处理结果有异议时,用户可向县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县质量监督机构接到用户投诉后,在核实问题的基础上,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超过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的质量投诉,由工程的建设单位及其使用单位或个人依法负责处理。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法定鉴定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限。
第七章 工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质量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监督抽查和巡查,监督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查处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监督抽查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抽查有关施工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等。
第四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监理、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开工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对施工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执行情况;施工现场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及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等审查情况;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及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及监理资料收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质量检测单位是否超越标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检测的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序进行抽查。
第五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市政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第五十二条 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第五十三条 指导全县建筑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落后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五十四条 监督实施土壤氡浓度检测、住宅楼分户验收,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制度及建筑节能措施,提高建设工程科技含量及人居环境质量。
第五十五条 执行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防护验收制度,预交工程管理保证金制度(即每项工程在开工前预交5000-20000元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单项工程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收5000元,300-600万元的收10000元,600-1000万元的收15000元,1000万元以上的收20000元)。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回访制度,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两场”联动管理制度。
拆除工程在办理拆除及外运建筑垃圾之前,缴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证金,按5-10元/m?收取。
第五十六条 按规定做好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检测试验单位在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参建各方责任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施工现场不进行防护或防护不符合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对施工企业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或文明施工不达标的项目,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二条 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进行了通报批评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对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并限制在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内工程招投标半年时间;在县上组织的执法检查或质量安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对受批评的施工、监理企业分别处以罚款。
第六十三条 在质量、安全检查或阶段验收中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坚决进行返工或整改,直至符合质量标准。质量问题严重,安全隐患多的项目,将予以停工整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 对工程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限制施工、监理企业在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内半年至一年时间工程招投标或承揽新业务。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参建各方,无正当理由却拒不执行处理的,住建局按程序呈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注销相关人员资格。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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