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6-2956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13-12-1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3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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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1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二章 补偿对象、使用范围、补偿标准
第五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是承担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第六条 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管护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管护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保护、交通通讯补助、取暖补助以及管护公益林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开支。
管护人员是指直接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的护林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能超过护林人员总人数的8%。
林业局、乡镇由财政供给的人员不得兼任护林人员。
(二)补植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进行人工补植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作业设计、苗木、整地、栽植、灌水等费用。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疏林地经补植达到有林地标准,有林地郁闭度全部达到0.5以上,灌木林盖度在40%以上的情况下,可允许在公益林周边的宜林地上进行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
(三)抚育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为促进林木健康生长,采取森林抚育措施发生的费用,包括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引洪灌水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四)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是指为预防和扑救公益林火灾而购置、维修扑火器具,以及确需开设防火隔离带、修建瞭望塔而开支的费用。
(五)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是指为预防与救治公益林林业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费用。
(六)资源档案管理费: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消长、生态效益定点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发生的费用。
(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为管护公益林而进行的管护站(点)、围栏、界桩、宣传牌、标志牌、管护区道路维护等建设费用。
(八)检查验收费:是指由省财政厅列支的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组织开展的检查验收、宣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面积112.85万亩,其中天保工程区外51.26万亩,天保工程区内61.59万亩(国家级公益林29.89万亩,地方公益林31.7万亩)。补偿标准为:天保工程区外,国家财政管护补助9.75元/亩·年;天保工程区内国家级公益林,国家财政补助10元/亩·年,对集体所有地方公益林,按10元/亩.年的补偿标准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元,省级财政补助2元,市县财政承担5元。具体列支标准如下:
(一)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经营的公益林按照4元/亩·年的标准,用于个人(农户)管护、营造公益林的补偿。
(二)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按照2.02元/亩·年的标准提取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统一管护劳务费。
(三)公共管护支出,按照1.75元/亩·年标准,其中提取1元/亩·年用于营造和补植抚育费用;0.75元/亩·年主要用于林业部门开展的公益林检查验收、林区道路维护、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用的支出。
集体、个人经营的公益林补偿面积以集体林权改革承包到户的面积为准发放补偿基金,宜林地不享受补偿。
第九条 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面积的确定:
实行统一管护的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公益林,护林员人均管护面积3000亩左右。
第三章 基金拨付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林业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据管护面积和标准,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当年公益林管护、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预防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下年元月份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林业局,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于每年元月底前将当年补偿基金的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
第十三条 县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严格实行政府采购,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林业局要分别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县林业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的工资和个人(农户)的补偿基金实行“一折统”发放,其它支出按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补偿基金使用方式如下:
(一) 集体公益林统一管护人员劳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林业局审核备案后,送县财政局通过“一折统”,直接发放到护林员。
(二)公共管护费用(包括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由林业局统一安排实施。
(三)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依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到户(林权证)面积,由乡镇政府核算到户,上报县林业局审核后,送财政局通过“一折统”直接兑现到个人(农户)。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护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核定管护人员人数和管护面积,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县林业局应分别与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签订公益林委托管护合同,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县林业局要聘用专职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须经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同意,并签定委托管护合同后方能实行统一管护。
管护人员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的履行情况兑现劳务费。
第十九条 管护合同执行期满一个月之内,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公益林管护情况、管护人员工资、个人的补偿基金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全额领取补偿基金;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公益林毁坏和重大损失的,酌情扣减当年补偿基金,扣减下年度补偿面积。
第二十一条 管护人员工资的计算,以年为单位。按季度发放工资不高于合同签订总额的70%,剩余30%作为合同执行保证金,待管护合同执行期满后,视其情况,兑现剩余的30%;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扣减30%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健全公益林管护制度,明确公益林的权属,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将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偿基金数额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对县公益林征占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县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调减补偿基金。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和林业局要加强补偿基金管理,实行年度全面检查、复查、抽查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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