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6-2962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14-11-2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县级储备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县级储备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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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县级储备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县级储备油主要用于调控县内食用油市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油品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 县级储备油的储存应当做到集中管理,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储存安全。
第五条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油的业务指导,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油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镇原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认定县级储备油承储企业承储条件,制定县级储备油轮换方案,监督检查县级储备油库存数量和质量,确保油品安全。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负责落实县级储备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油的信贷资金,并对库存实施监管。
第八条 承储粮食购销企业,负责储备油的安全管理,接受县粮食局的业务指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县级储备油计划
第九条 县级储备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储备油的收购、销售计划,根据县政府要求,由县粮食局负责提出,经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会签后,下达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油的品质情况和年限,提出轮换数量价格,报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下达,食用植物油每两年必须轮换一次。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的油罐设备;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保管员、检(化)验员等技术人员;必须达到“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的“四无油罐”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油必须与商品油分开储存,必须做到专人专管、专帐记载、专罐储存和帐实相符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油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标四级以上,且符合国家食油卫生标准,数量要完整、质量要可靠。要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购、销售、调拨、轮换等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储备油统计、财会制度、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会计、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存县级储备油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做好检测记录,单位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并在检查记录上签署意见,必须做到制度进仓,责任到人,标识明显,防范措施具体;并组织开展好春、秋两季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油的管理费用纳入财政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即县级储备油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轮换费用每市斤成品油每年补贴1元,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
第四章 县级储备油的轮换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油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
第十九条 轮入的食油必须是当年或上年生产的,质量要达到国标四级以上,且符合国家食油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油的储存年限按生产年份计算。具体储存年限为:2年。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油贷款管理应遵循计划性、财政补贴性和封闭管理的原则,坚持“钱随油走、购代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县级储备油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对储备油贷款及时发放和回收。县级储备油承储企业要设立利息、费用信贷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油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油收购、调入、轮换等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油贷款期限按实际期限确定,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第六章 县级储备油的动用
第二十四条 要完善县级储备油的动用预警机制,粮食局负责制定县级储备油动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油的;
(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油的动用;由县粮食局按照县级储备油动用应急预案,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油。动用县级储备油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动用命令。
县级储备油动用方案应当包括食用油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油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县级储备油品动用命令,由县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油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县级储备油品动用命令。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县级储备油发生的价差损失及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审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帐簿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县级储备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县粮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阻挠。
第三十三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县级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
第三十四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油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造成储备油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一)擅自改变储存库点的,仓(罐)不符合要求或未做到专仓(罐)储存的,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实物台帐的;
(二)擅自动用县级储备油的;
(三)入库油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未采取科学保油措施的,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全影响油情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油情记录不全甚至伪造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油品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七)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造成县级储备油损失巨大,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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