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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16-2963 发布机构: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5-04-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镇政办发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
                                                                                                  2015年4月16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城乡贫困居民解决看病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庆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庆政令〔2014〕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城乡贫困居民解决医疗困难的救助行为。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四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救助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卫生、人口、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下列城乡贫困居民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县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生的有赔偿责任方的医疗费用;
  (三)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和保健、康复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医疗费用;
  (六)民政救助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医疗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他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第九条  对城乡低保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县民政救助部门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救助,个人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一)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按40%救助;
  (二)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按50%救助;
  (三)20000元以上不满40000元的,按60%救助;
  (四)40000元以上的,按70%救助,最高救助3万元。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住院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由县民政救助部门予以全额救助。
  第十条  对分散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因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按照20%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因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第十一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30%标准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万元。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民政救助部门按档分类代缴参保参合费用。
  第十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全县当年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中,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重度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耐多药性肺结核、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器官移植除外)、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终末期肾病、I型糖尿病的患者。
  救助比例:对以上26种重特大疾病按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计算。
  救助标准:(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儿童简单先心病及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5万元内。
  (二)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民政部规定的可治愈或临床疗效明显病种):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三)脑瘫儿童患者(在全省选择可通过手术临床疗效明显的脑瘫儿童进行手术治疗):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四)临床疗效明显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患者(属民政部、卫生部规定的可治愈的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精神病人):救助标准控制在8000元内。
  (五)乳腺癌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1.3万元内。
  (六)妇女宫颈癌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七)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2000元内。
  (八)血友病A: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九)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十)肺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一)食道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二)胃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三)甲亢:救助标准控制在6000元内。
  (十四)急性心肌梗塞: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十五)脑梗死: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十六)结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十七)直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十八)唇腭裂:救助标准控制在9000元内。
  (十九)耐多药性肺结核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二十)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二十一)苯丙酮尿症:救助标准控制在6000元内。
  (二十二)儿童尿道下裂:救助标准控制在4500万元内。
  (二十三)肝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二十四)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二十五)终末期肾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万元内。
  (二十六)I型糖尿病:救助标准控制在9000元内。
  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费用首先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其次经大病保险报销,再经县民政救助部门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由县民政救助部门申报,经市民政救助部门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不同的比例再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成员住院费用首先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其次经大病保险报销,再经县民政救助部门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在7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由县民政救助部门申报,经市民政救助部门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不同的比例再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城镇特困职工住院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可以直接申请市级大病医疗救助,市民政救助部门按不同的比例再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供养人员证件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证明书、病案首页、入院出院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凭证;
  (六)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县民政救助部门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和申报材料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八条  县民政救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的资金;
  (三)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按1%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账核算,按时办理资金筹集和核拨,按照民政救助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  民政救助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医疗救助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保证发放,并拨付必要的医疗救助周转金。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政救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和代办机构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民政救助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救助部门依法追回,取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镇政办发〔2010〕6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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