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 生效日期: | 2010-12-1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市容环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市容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市容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环境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城市容环境管理由县城市管理局主管,公安、城建、规划、交通、工商、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分工协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能。
第三条 在广大市民中大力倡扬“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树新风”的新风尚,动员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维护监督市容市貌,形成全民共建共管的市容市貌监管格局。
第二章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进行任何未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临时搭建,对出现的违章临时搭建物,县城市管理局有权强行拆除,并收取相应的拆除费用。
第五条 县城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保持外型整洁美观,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外部装饰应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审批,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规划建设部门应及时发出停工或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县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处工程项目投资总额5‰-25‰的罚款。强制拆除费用由被拆除建筑物或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六条 禁止沿街商户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禁止在城区街面乱写乱画;禁止未经批准乱设宣传广告;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泼乱倒污水和垃圾。
第七条 临街无排污设施的餐饮店、美发店应进行排污改造或转业经营,确无改造条件的按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县城市管理局收取排污清运费用,组织车辆上门清运,严禁乱泼乱倒。
第八条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内的环境卫生及死角垃圾由城关镇政府负责督促相关村组清理;居民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专门从事垃圾、废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城市交警队办理专用车辆标志牌,并在县城市管理局备案,所运输的废物必须在规定地点倾倒。
第十条 严禁在城区内散养家禽宠物,严禁携带家禽宠物进入城区主干道、广场、公园、绿地、市场、商场、饭店、车站及其它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城区内原则上禁止设立洗车场所,若需设立,必须选址合理,按要求配套排污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在城区公共设施上发布户外广告宣传,实行有偿使用原则,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灯箱、霓虹灯、牌匾、橱窗、宣传栏)等设施的单位和门店由县城市管理局审批。在城区主干道、广场、公园及其它场所设置灯箱广告及大型户外独立广告,属商业性宣传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审批,其内容须报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并进行登记,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方可设置;属政策性宣传的须报县委宣传部审批。
城区商业性宣传活动统一安排在东操场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区占用人行道或路面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城区路灯灯杆悬挂商业宣传广告实行招租或有偿出让等方式,具体由县城市管理局核定并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城区内河道及景观区、沟渠等水域的安全、卫生管理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景观区、沟渠等水域乱倒垃圾,排放污水,或以其它方式污染河水。
第十五条 严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要在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违者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在城区、街道以及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禁止沿街摆摊设点、堆物或店外经营,违者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二)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违者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三)在规定区域内拒不执行垃圾袋装化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关单位、商业门店、宾馆、饭店和物业管理小区等不执行垃圾袋装化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区街面、绿地、人行道乱堆乱放、悬挂物品的,破损的棚架、遮阳(雨)罩、檐棚不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在城区街面、绿地乱泼乱倒生活污水,或者在排污口乱倒污水、剩菜剩饭的,每次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由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吊销相关证件,关停整顿。在县城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乱倒垃圾废物者,属于个人行为的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机关单位、集体或建筑工地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自行清理所倒垃圾废弃物。
(六)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建设工地物料拉运车辆不实施密闭措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造成漏撒的,或带泥出入工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车辆雨天带泥入城,逢阴雨天气,城管、交管部门应安排专人在各主要入城路口设卡,拦截车辆带泥入城,对违章入城,造成城区主干道污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不履行卫生区域(含门前三包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等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在桥梁、路灯等市政设施和街道上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等,个人每人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单位、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禁止沿街散发、抛撒宣传品,一经发现,即行没收,并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城区广告宣传及标语应保持整治美观,对污损破旧或过时的标语及广告设施,由所有者及时更新,拒不更新的,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拆除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负责定期清洗、维修,保持清洁美观,不按规定进行清洗、维修,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落实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进行施工作业或户外栽培、修剪树木、花草,对遗留的渣土、枝叶等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十二)违反规定在县城区河道、沟渠及景观区水域乱倒垃圾、排放污水或以其它破坏环境卫生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规违章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县城区设立滨河农贸综合市场、水荫蔬菜市场,康复巷、忠恕街便民水果、蔬菜市场,忠恕街、水荫街夜市。
第十九条 市场管理按职责分工,水荫蔬菜市场由城关镇政府管理,其他市场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市场应集中、规范经营,划行归市,不得占道经营,引导开辟忠恕街、水荫街为餐饮、美发一条街。建材、五金、加工业、修理业向南环路及南门附近集中。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业主应自备垃圾袋及时收集垃圾,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地面及其以下的市政设施,诸如地砖、井盖、油路面、人行道、巷道、排水排污管道等的维护工作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损坏城市公用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以实际价值2倍以上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开挖人行道、油路面,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的,必须在县城建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一定的恢复保证金;盗窃、故意破坏市政设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城区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赔偿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县城市管理局可扣留其作业工具,并处以罚款: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和挖掘城区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每处按现场垃圾量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公园、广场、景观区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或雕塑的,处以设施价值2倍以上罚款。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地面以上市政公用设施,诸如照明、亮化设施、灯箱、凉椅、栏杆、围栏、广场设施的日常管理,对损坏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对毁坏、改变、移动、占用照明设施,盗用照明电源,影响照明设施安全正常使用的行为,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园林局负责城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树木及绿化带的规划、栽植、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县城街道和广场、公园等公共绿地。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由县园林局审批,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纳临时占用费和损坏绿地的恢复费用。占用公共绿地逾期不退还的,从占用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5至1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违规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县城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有下列破坏绿化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立即制止,责令补栽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实际损失3—5倍的罚款;
(三)在树木上搭杆、拉绳、挂牌、架设线路(灯具)和拴物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施工工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在县城区施工的企业,开工前须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协议,并按工程量缴纳10000元—20000元的环境卫生管理押金。施工企业凭县城市管理局出具的管理押金收据在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临街单位、个体门店装修,缴纳2000—3000元的环境卫生管理押金。工程竣工后,如无破坏环境卫生的违章行为,押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条 临街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栏封闭施工,硬化出入口,限定物料、废渣堆放区域,设置车辆冲洗等设施,做到完工清场。施工期间严禁圈占人行道。违者由县城市管理局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施工场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或废弃物的处置,必须在县城市管理局办理相关处理手续,由县城市管理局指定处理场地并按照5元每吨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禁止施工场地向街面或道路排放污水。违者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进入城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及交通协管员的管理,限速行驶,严禁乱停乱放和违章行驶。违者由城区交警部门负责处置。
第三十三条 每日7时至22时,除小汽车、消防车、环卫车、救护车、邮政车、公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机动运输车一律不得驶入严管街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持有公安交通部门的审批手续。
非机动车、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应按规定行驶,不得进入主车道。
第三十四条 城区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必须迅速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得就地修理。
第三十五条 营运公交车辆必须悬挂路线运行标牌,按标明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站台上下旅客,不准在城区道路随意上下客和停车待客,出租车应按指定地点依次整齐停靠。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在停车场、点和其它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行驶、停靠;严禁任何车辆在十字交叉路口随意停靠和占用消防通道。
第三十七条 保持人行道畅通。对任何阻碍人行道畅通的行为,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及时清障。对经反复催促、清理仍不落实者,城管部门必须强行清理,堆放物品予以没收。
第八章 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城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环保、公安、文化、城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督管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开业庆典噪声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噪声由县环保局负责监管,其它各相关部门配合执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燃放焰火、鸣炮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单位、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县城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进行诸如装修、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一切活动,违者由公安部门配合环保、文化部门查处并予以处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特殊需要,须报经县环保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城管、城建、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文化、城关镇等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要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相互协调配合。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平、公正执法,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程序不规范等行为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的监管中应充分运用宣传、动员、引导等倡导性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同一违规违章行为,违反本细则若干罚款规定的,按最高处罚项目一次性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查处违规违章行为过程中,责令违章行为人补办手续的,或者发现违章行为造成损害须作赔偿的,或需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或作技术鉴定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暴力抗拒、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乡镇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07〕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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