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 生效日期: | 2014-09-2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转发市政府关于加快化解政府性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4〕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化解政府性债务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4〕74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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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2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化解政府性债务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政府性债务化解,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化解政府性债务的紧迫性和艰巨性
近年来,我市注重发挥各类融资机构和融资平台作用,通过举借政府性债务,多渠道破解建设资金短缺难题,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但随之也带来了政府债务规模增大、运作风险凸现的严重问题。2013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审计署组织对全国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全面审计。经确认,截止2013年6月底,我市政府性债务总额101.16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90.31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1.48亿元,其他相关债务9.37亿元。审计结果显示,我市政府性债务呈现举债规模大、偿债压力重的特点,个别县区债务指标临近警戒线,债务风险较高。加快化解存量债务,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已成为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各县区、各债务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出发,增强化解政府性债务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围绕“消化旧债,控制新债”这一主线,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把稳妥化解存量债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化解政府性债务的目标和任务
全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从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37.73亿元,占41.78%;应付款项47.72亿元,占52.83%;上级财政转贷3.06亿元,占3.39%;债券1.64亿元,占1.82%;信托融资0.16亿元,占0.18%。从用途看,市政建设41.1亿元,占47.57%;交通11.86亿元,占13.73%;教育事业8.15亿元,占9.43%;卫生事业4.51亿元,占5.22%;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4.04亿元,占4.68%;农林水3.39亿元,占3.92%;土地收储整理2.83亿元,占3.28%。各县区、各债务部门要进一步核查债务成因,甄别债务性质,分清用途结构,明确责任主体,划分偿债层次,逐步建立起分门别类、完整齐全的政府性债务台账,研究制订政府性债务化解目标,靠实工作责任,科学筹措偿债资金,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确保按期偿还政府性债务,切实维护政府信用和形象。2014年,各县区、各债务部门要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化解10%逾期政府性债务的责任目标。
三、落实化解政府性债务的机制和措施
一是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建立项目建设单位和受益单位“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偿还管理机制,明确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政府部门、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因提供公共服务产生且无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同级政府要承担直接偿债责任,并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安排偿债资金,逐步化解。对需由财政预算偿还的政府性债务,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财政结余调剂以及投资项目收益划转等途径,建立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政府性债务的偿还,以保证财政偿债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县区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因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建设而产生,且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县区政府要按计划、合同要求落实好偿债责任。全面清理政府部门违规担保取得的债务和不应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划清政府性债务界限。对应由部门和单位负责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落实偿债责任人,制定清偿方案,督促其自行筹集偿债资金,保证按时偿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偿债责任转嫁财政;对与公共服务无关的市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违规举借的债务,由举债主体自行偿还,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
二是发挥财政部门监管职能,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监督。建立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各债务主体要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数据,详细说明本单位债务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归还情况,同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债务运行情况分析,由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系统的债务分析报告。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单位债务偿还的监管,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可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函,扣减应拨付的财政资金,代偿到期的政府性债务,避免影响政府信誉的债务违约事件发生。
三是加强政府性债务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把严控新增债务规模作为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债务举借程序,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担保和承诺。新增举债计划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除政策性举债之外,县区当年累计1亿元以上的举债计划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债务率(政府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超过85%的县区,举债计划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政府审定的新增债务,要报同级人大审批。实行严格的债务投资决策机制,制止违规担保和承诺行为,加强对违规决策投资和担保的责任追究。禁止政府各部门、单位未经审批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扭转目前多头举债、分散使用、权责不清、调控不力、财政兜底的局面。对于没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作为还债保障的项目,严格限制其举债建设。对逾期政府性债务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的债务人,不予批准新的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
四是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着力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每年有计划地从预算财力和债务项目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和特殊债务。未经政府批准,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
四、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债务规模、结构和偿债能力的监控,筑牢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思想基础。要定期测算、发布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风险预警指标,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综合评定风险状况,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2.健全政府性债务审计评价机制。将债务审计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的法定范围,加强对政府性债务“借、管、用、还”各个环节的动态化、常态化审计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把清理化解历史债务、消化历年隐性赤字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作为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组织清理偿还政府性债务的积极性。
3.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考核机制。规范和明确债务投资决策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债务责任,把债务项目管理成效作为重要考核依据,从可行性研究、申报,到设计、施工、决算全过程进行监督和问责,对盲目上项目、非科学举债、违规举债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对失职渎职、麻痹大意、不作为、放松管理等行为导致项目失败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把政府性债务化解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用债务资金的“计划、预算、筹借、使用、管理、偿还”工作来考量领导干部政绩和经济决策能力,改变目前考核中存在的“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重物质业绩,轻财务考核;重资金投入,轻效益评价”的倾向。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状况的督查考核,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从体制机制上约束领导干部决策的随意性,促进规范科学举债,防止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和过度举债。进一步强化偿还债务的责任感、压力感及诚信感,确保政府性债务按期还本付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化解政府性债务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4〕74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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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2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化解政府性债务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政府性债务化解,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化解政府性债务的紧迫性和艰巨性
近年来,我市注重发挥各类融资机构和融资平台作用,通过举借政府性债务,多渠道破解建设资金短缺难题,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但随之也带来了政府债务规模增大、运作风险凸现的严重问题。2013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审计署组织对全国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全面审计。经确认,截止2013年6月底,我市政府性债务总额101.16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90.31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1.48亿元,其他相关债务9.37亿元。审计结果显示,我市政府性债务呈现举债规模大、偿债压力重的特点,个别县区债务指标临近警戒线,债务风险较高。加快化解存量债务,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已成为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各县区、各债务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出发,增强化解政府性债务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围绕“消化旧债,控制新债”这一主线,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把稳妥化解存量债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化解政府性债务的目标和任务
全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从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37.73亿元,占41.78%;应付款项47.72亿元,占52.83%;上级财政转贷3.06亿元,占3.39%;债券1.64亿元,占1.82%;信托融资0.16亿元,占0.18%。从用途看,市政建设41.1亿元,占47.57%;交通11.86亿元,占13.73%;教育事业8.15亿元,占9.43%;卫生事业4.51亿元,占5.22%;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4.04亿元,占4.68%;农林水3.39亿元,占3.92%;土地收储整理2.83亿元,占3.28%。各县区、各债务部门要进一步核查债务成因,甄别债务性质,分清用途结构,明确责任主体,划分偿债层次,逐步建立起分门别类、完整齐全的政府性债务台账,研究制订政府性债务化解目标,靠实工作责任,科学筹措偿债资金,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确保按期偿还政府性债务,切实维护政府信用和形象。2014年,各县区、各债务部门要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化解10%逾期政府性债务的责任目标。
三、落实化解政府性债务的机制和措施
一是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建立项目建设单位和受益单位“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偿还管理机制,明确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政府部门、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因提供公共服务产生且无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同级政府要承担直接偿债责任,并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安排偿债资金,逐步化解。对需由财政预算偿还的政府性债务,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财政结余调剂以及投资项目收益划转等途径,建立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政府性债务的偿还,以保证财政偿债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县区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因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建设而产生,且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县区政府要按计划、合同要求落实好偿债责任。全面清理政府部门违规担保取得的债务和不应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划清政府性债务界限。对应由部门和单位负责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落实偿债责任人,制定清偿方案,督促其自行筹集偿债资金,保证按时偿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偿债责任转嫁财政;对与公共服务无关的市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违规举借的债务,由举债主体自行偿还,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
二是发挥财政部门监管职能,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监督。建立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各债务主体要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数据,详细说明本单位债务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归还情况,同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债务运行情况分析,由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系统的债务分析报告。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单位债务偿还的监管,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可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函,扣减应拨付的财政资金,代偿到期的政府性债务,避免影响政府信誉的债务违约事件发生。
三是加强政府性债务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把严控新增债务规模作为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债务举借程序,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担保和承诺。新增举债计划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除政策性举债之外,县区当年累计1亿元以上的举债计划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债务率(政府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超过85%的县区,举债计划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政府审定的新增债务,要报同级人大审批。实行严格的债务投资决策机制,制止违规担保和承诺行为,加强对违规决策投资和担保的责任追究。禁止政府各部门、单位未经审批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扭转目前多头举债、分散使用、权责不清、调控不力、财政兜底的局面。对于没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作为还债保障的项目,严格限制其举债建设。对逾期政府性债务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的债务人,不予批准新的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
四是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着力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每年有计划地从预算财力和债务项目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和特殊债务。未经政府批准,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
四、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债务规模、结构和偿债能力的监控,筑牢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思想基础。要定期测算、发布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风险预警指标,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综合评定风险状况,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2.健全政府性债务审计评价机制。将债务审计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的法定范围,加强对政府性债务“借、管、用、还”各个环节的动态化、常态化审计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把清理化解历史债务、消化历年隐性赤字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作为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组织清理偿还政府性债务的积极性。
3.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考核机制。规范和明确债务投资决策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债务责任,把债务项目管理成效作为重要考核依据,从可行性研究、申报,到设计、施工、决算全过程进行监督和问责,对盲目上项目、非科学举债、违规举债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对失职渎职、麻痹大意、不作为、放松管理等行为导致项目失败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把政府性债务化解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用债务资金的“计划、预算、筹借、使用、管理、偿还”工作来考量领导干部政绩和经济决策能力,改变目前考核中存在的“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重物质业绩,轻财务考核;重资金投入,轻效益评价”的倾向。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状况的督查考核,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从体制机制上约束领导干部决策的随意性,促进规范科学举债,防止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和过度举债。进一步强化偿还债务的责任感、压力感及诚信感,确保政府性债务按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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