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 生效日期: | 2013-05-0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2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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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8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城区环境卫生及噪音污染,维护正常的办公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确保城区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1、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等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对非法烟花爆竹进货渠道的查处,从源头上控制假劣以及大型烟花爆竹的流入;配合城管部门监管城区偶发性强烈噪声。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审批工作,加大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整顿经营网点,及时取缔非法经营和不合理网点。
3、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和伪劣产品,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查。
4、工商部门负责按规定颁发营业执照。
5、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市貌和损坏公用设施的行为,强化对广场、公园等公众休闲场所及街道的管理;负责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礼炮车的安全及噪声管理工作,禁止在禁燃区和禁燃时段燃放,杜绝噪音扰民。
6、环保部门负责县城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烟花爆竹运输者和焰火燃放活动主办者的负责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总责。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向运达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八)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不符合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对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过期的报废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销毁,严禁流入市场二次销售。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 文物保护单位;
(二) 车站、超市、农贸市场、影剧院、文化娱乐等人口密集的大型场所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和安全保护单位;
(三) 山林防火区和输变电设施;
(四)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 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幼儿园、中小学校、宾馆酒店、敬老院;
(六) 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
(七) 居民居住区、公共走廊、楼梯、楼顶、阳台、窗口;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组织守护。
第十一条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外,将晚8时至次日6时确定为限放时段。中考、高考及学业水平考试期间,禁止一切燃放行为。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燃放实行许可制度。在重大庆典、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坚决禁止在任何时间、地点燃放高音升空型烟花爆竹或礼炮。
第十四条 申请燃放烟花爆竹活动,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安局或城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和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楼顶和窗户向下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楼道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禁止燃放的区域。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 省、市驻县单位、城区所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民中开展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对未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罚款。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每次给举报单位或个人可奖励现金500元;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电子礼炮施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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