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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2-08-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镇政办发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印发《关于加强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8-3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关于加强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对全县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和《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全县建设工程地震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抗震设防管理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抗震设防要求必须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建设审批的必备内容。

县发改局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将抗震设防的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范围,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县防震减灾办要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规划局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将县地震部门的审定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文件。对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防震减灾办应提出意见加以说明,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时,要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作为审查的必备文件。

建设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中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并根据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二)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确定:

1.国家、省市地震部门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上的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机场及其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大型工矿企业建设项目。城市的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指挥中心和医院、疾控中心、血站的重要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超限高层工程,学校、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和教学科研实验楼等人口密集场所的重要建设工程。国家或者省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横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2.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定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经过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在工程设计前到县防震减灾办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和备案手续。

3.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结果确定。

4.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划局进行规划、住建局进行设计和抗震性能鉴定,建设单位进行施工,防震减灾办加强督查。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须将县防震减灾办公室对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必要依据。对未经县防震减灾办出具审定意见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四)县防震减灾办要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建议。工程竣工后,城建、规划、防震减灾办等部门要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

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及备案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之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之前,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二)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到县防震减灾办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并办理申报手续。

(三)县防震减灾办下发《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在十五日内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转入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程序。

(四)对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直接转入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程序。

(五)对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县防震减灾办办理审批手续。

(六)建设单位将县防震减灾办审定的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文件报送县防震减灾办备案。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负责项目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建设:

1.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防震减灾办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县防震减灾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县防震减灾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据《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县防震减灾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批准手续无效,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防震减灾办可以提请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批准建设手续的;

2.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批准建设手续的;

3.对未经县防震减灾办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和审核意见的建设工程,批准其建设的相关各方责任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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