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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1-01-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镇政办发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镇政办发〔20106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贫困居民病有所医,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城乡贫困居民解决医疗困难的救助行为。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 属地化管理;

(二) 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三)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

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下列城乡贫困居民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救助范围;

() 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和保健、康复等产生的费用;

()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

() 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医疗费用;

 ()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医疗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他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个人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九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或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分别以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一)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按40%救助;

(二)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按50%救助;

(三)20000元以上不满40000元的,按60%救助;

(四)40000元以上,按70%救助。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院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第十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因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按照20%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民政部门代缴个人应负担的参保、参合费用。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救助情形之外的因特殊困难需救助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住院前救助和住院中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生活特困难的救助对象,确需住院治疗有无力交纳住院费用的,由乡镇、社区预借住院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由乡镇、街办社会事务机构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的10%预借住院费。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经初次救助后,医疗费用余额在60000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由县民政部门申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可以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医疗减免政策。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四) 医疗诊断书、病历、出院证明、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和有效发票;

(五)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六) 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证明。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接到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办呈报的医疗救助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和申报材料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九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 县财政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的资金;

(三) 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按1%提取的资金;

(四) 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转户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按时办理资金筹集和核拨;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核拨、直付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医疗救助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保证发放,并拨付必要的医疗救助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待发金融机构,存入救助对象账户。

第二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和代办机构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取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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