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 生效日期: | 2011-01-0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讨论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形成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坚持尊重事实、公正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和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并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
公安机关要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权利。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新闻媒体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
第六条 患者所在单位和/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九条 县上设立医疗(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医调委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要求组建,依法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 医调委要组建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医调委要配备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医调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在规定数额以内(三级医疗机构1万元、二级医疗机构0.5万元、一级医疗机构0.3万元)的,双方当事人在征得医调委、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超过规定数额的,必须向县医调委申请调解,自行处理者将严肃追究医疗单位领导的责任;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必须服从;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医调委调解不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索赔金额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五)索赔金额未超过规定数额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征得医调委、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调解决,患者及家属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七条 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及时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
(三)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终止调解的,要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要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要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要向医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医调委在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尽快进行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但原则上不能超过15天;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要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保险承保机构要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赔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 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涉及赔偿金额计算的,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然后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回所补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赔偿金额超出医疗机构处置权限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要向理赔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理赔机构应按规定立即派员做好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评估及理赔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家属将尸体移送太平间。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第三十条 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要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要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构要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
前款所称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指由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金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机构要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委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第三十四条 医疗责任风险金的缴纳以上年度医疗纠纷赔偿的总额为基数进行计算,按照超支累加、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经劝说无效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抢夺、破坏医疗机构的财产、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有其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拖延赔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内容。对不及时有效做好患者及其家属工作,造谣生事、煽动极端对立情绪,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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