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246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19-06-2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镇政办发〔2019〕49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 2019年6月21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切实发挥工程效益,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千吨万人工程,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泥窖、小电井等。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管工作。
(二)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核定的人数和工资标准,负责工程管理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公积金补贴及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保障。
(三)县人社局负责对供水管理单位用人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确保工资水平正常晋升,逐步提高职工待遇。
(四)县卫健局负责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
(五)市生态环境局镇原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分、保护和防治工作。
(六)县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核定工作。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供水水价监管工作。
(八)县审计局对供水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县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供水用地征地协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会同县水务局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组织、协调、水事纠纷化解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受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任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正常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受益区域群众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推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县水务局、县农村供水总公司、乡(镇)水利工作站和供水分公司、村管小组、用水户五级管理体系。
(一)县水务局负责全县供水技术指导和运营监管工作。
(二)成立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村供水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总公司),隶属县水务局;性质为国有独资企业。其职责为负责全县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负责农村供水资金管理;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及相关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水质检测工作;负责核支供水设施建设、维修养护及人员工资等费用;负责根据供水区域组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供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分公司)。
(三)各乡镇水利工作站负责监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农发、扶贫等部门建设的小型人饮水利项目和农村人饮分散工程,组建供水受益村村管小组,督促村管小组对村级管网进行管护,督促用水户缴纳水费;协助农村供水分公司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负责乡镇区域内主支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管护工作,配合做好主支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等工作。监督供水分公司工作。
供水分公司负责供区内正常供水、入户抄表、收缴水费、设施巡查、主支管网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修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用水户入户工程实施,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护协议,建立健全供水档案管理,明确管护范围和责任,承担农村供水矛盾调解、信访化解工作和供水总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受益村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干部担任,根据本村实际,可聘用由省市县安排的农村公益性岗位或村长为村级水管员。其职责为协助乡镇水利工作站、供水分公司开展工作,配合供水分公司工作人员维护维修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管网、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协调处理本村内的供水水事矛盾,负责巡查村内供水管网,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五)用水户负责入户管网及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时缴纳水费。
第六条 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供水总公司的财务进行全程监督监管。供水总公司成立审计科室,加大内审力度,定期对供水分公司开展审计和稽查。
第七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以供水干支管道与村级管网“T”接点为界)的所有配水工程,产权隶属国家所有。村级管网(以村级供水管道与入户工程“T”接点为界)产权归村级集体所有,入户工程(以村级供水管道“T”接点到用水户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水户所有。分散工程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第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要划分管理范围及责任。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工程由供水总公司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水总公司承担。
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的村级管网由村管小组负责及时维护管理,对管道跑冒滴漏、水毁管沟等现象,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供水分公司提供维修材料和技术服务,及时组织维修,产生的人工、补偿等费用由受益村组负担。村级管网因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道路、农田、窑洞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其责任、损失和后果由村管小组承担。
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做好防冻等安全措施,因管道破损、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水损、维修、材料费用由用水户负担。
第九条 由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扶贫、乡(镇)政府等部门建设的小型人饮水利项目,在未移交统一管理之前由乡镇水利工作站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与产权人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保障工程日常运行管护维修等工作。县水务局会同县农村供水总公司对全县村社供水井、自备水源井进行清理,逐步回收并网,3年内全部收回,并整合其他部门的小型供水工程,统一交农村供水总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对已损毁的自备水源井不再安排维修资金,有序退出,供水户由集中供水工程并网解决。
第十条 供水总公司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制度,实行绩效工资,调动职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定期进行考核监督,切实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工程健康运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水务局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县水务局督促指导,县农村供水总公司负责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安装监控平台,对各水源地、高位蓄水池、泵房、净水车间等重要设施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市生态环境局镇原分局会同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划定水源保护地范围,设置界桩,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巡查,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第十二条 供水总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及相关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严格实行建管一体化;对供水主管线设立明显的界桩标志,绘制管网布设示意图;供水分公司负责对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修。
第十三条 严禁单位或个人在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特别是供水管网辐射区域)炸石、打井、挖沙、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路、堆放废弃物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标识牌、警示牌等标记;严禁破坏、盗窃工程设备器材和附属设施;违章建筑必须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其它部门新建工程凡需占用、穿越饮水工程地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工程运行效益或涉及管道改线的,必须向供水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采取补救、赔偿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报告供水分公司,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计用电量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高扬程提灌(地表水、地下水)执行优惠电价。
第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运营困难的,县财政根据运营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十八条 县卫健局要配备专业化验人员,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全县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九条 县水质检测中心配备合格的水质检验人员,每季度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及分散工程水源水质进行采集化验。供水分公司应安装净化、消毒设施,确保水质安全达标。
第二十条 千吨万人工程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指标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凡因修路、开矿、建厂、石油开采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和有关法规,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二条 供水总公司要制定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分公司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供水总公司备案。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县城片、平泉片、屯字片、孟坝片区域划分,供水总公司设立材料库房,采购工程维修管件,配备维修车辆,分南北两个片区组建专业抢修队伍,设立并公布供水事故抢修电话。
第二十四条 供水分公司应为用水户发放用水户手册,告知维修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供水分公司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村管小组及用水户;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停水的,抢修的同时告知村管小组和用水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抢修。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用于灌溉农田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不得超越水表私自旁通管道或者其他方式盗用水;
(五)不得拆卸、启封、损坏计量水表和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六)变更、暂停或终止用水,应到所在地供水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供水分公司和村管小组要限期安装。用水户或者供水分公司对计量设施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用水户应当更换水表,供水分公司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八条 村管小组应全力配合供水分公司对受益区域内的用水户登记造册建卡,健全纸质和电子台账,规范管理。
第六章 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九条 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总公司设立专用科目或专户管理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三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为县级财政补贴和水费收入计提,县财政按饮水受益人口予以适当补贴(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列支),水费收入计提按水费总收入的20%予以提取。由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农发、扶贫、乡(镇)政府等部门建设的小型人饮水利项目,交由村级或个人管理的,产权人按水费收益20%标准向供水总公司缴纳维修养护基金的,维修费超出3000元的由供水总公司按程序审批列支维修养护经费;不按水费收益20%标准缴纳维修养护基金的,由产权人自行维修;不缴纳维修养护基金且不及时维修的,县水务局收回管理权交由供水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为县内所有集中供水工程的改造、维修及日常运行管护。
第三十二条 当年结余维修养护基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使用接受县审计局、财政局、水务局的监督,并制定《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七章 收费和用水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严格按照县发改局核定的水价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水费收缴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实行入户收费和刷卡缴费两种收费模式,并逐步推广使用网络化智能水表,可通过网络缴纳水费,供水总公司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管。
用水户安装机械表的,由供水分公司定期入户收费并出具收费票据。用水户安装智能卡式水表的,到所在地供水分公司刷卡缴费并出具收费票据。供水总公司要定期不定期对水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供水总公司要建立水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水分公司收缴的水费统一上解到供水总公司,支出实行报账制。水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及人员工资等。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外出或其它原因,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的,应当向村管小组和供水分公司提交申请,经供水分公司批准,可暂停供水。
第三十七条 工程投入使用后,要求新增、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的用水户,需递交书面申请,经村管小组同意,签字盖章后报供水分公司批准,总公司备案,由供水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材料费和管道开挖(夯填)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 因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的,须向供水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经供水分公司审核、供水总公司批准后,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费用由用水户承担。计费标准按工程水价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供水总公司与保险公司要建立水毁事故责任保险体系,供水分公司要宣传引导用水户参加水毁保险,并做好水毁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险实行个人参保和政府统保相结合的方式,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院墙及院内房屋、窑洞等因管道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进行理赔。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四十条 县农村供水总公司合理核定职工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实行人员聘用制,进行合同制管理;职工工资实行绩效考核,按实际任务完成比例及经营效益统一核发。
第四十一条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县供水总公司每年向分公司科学测算下达供水生产任务和水费收缴任务,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进行绩效综合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第四十三条 供水分公司违反供水管理规章制度,未能正常保障供水的,按照《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供水分公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水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供水总公司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用水户违反供水管理规定,不服从供水分公司和村管小组管理的,按照《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4年6月4日印发的《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14〕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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