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6-2934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11-03-3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发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2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县城饮用水水源,防治地下水污染,改善饮用水水质,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区供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报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水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建、卫生、水务、国土、交运、农牧、林业、水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县环境保护局对保护区水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保护区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因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其行为使县城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地下水水源属于国家所有。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地下取水应当符合全县取水井点布局的地质和规划要求。
县城供水实行统一管理,控制自备水源井数量,降低对水源地水质水量的影响。
第二章 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七条 县城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的范围以2011年调整的划分方案为准。
第八条 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表水体的水质不应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保护区地表水体的水质不应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防护
第九条 县城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性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
(六)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七)禁止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禁止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九)科学合理开采地下水,开采多层地下水时,如果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十)新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条 县城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2.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3.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等其他有害废弃物。
4.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5.禁止建设油库;
6.禁止建立墓地。
(二)准保护区
1.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2.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3.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禁止新建设污染严重的乡镇小企业,如造纸厂、果品厂、啤酒厂等,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达标排放。
5.禁止从事钻井活动,勘探开采石油,已有油井应逐步关闭并做好止水隔离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勘察采矿活动须经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县环境保护局对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保护区内地表水质的监测;
(三)对保护区内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监督性监测;
(四)检查、指导、协调县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和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县城日常供水的监测,如有外来污染或水质问题应及时向县环境保护局报告,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三条 县城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由县环境保护局报县政府批准,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并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第(一)项、第十四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二)项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清理,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铬、砷、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油类、酸液、碱液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废水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堆放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处到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等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下罚款。
(八)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或者改建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局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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