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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16-2940 发布机构: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1-05-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镇政发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直有关部门: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1年4月27日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及《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境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辖区内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政府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负责全县小城镇建设和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城镇规划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现状特点,及时编制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总体规划,明确规划控制线、居民安置点等近期重点项目的地点,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公布。
  第五条  城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实施中涉及重大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邮亭、商亭、临时摊点、农贸市场,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设置。
  第七条 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扩建,并要有计划地加以改造和拆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在城镇规划范围内采挖砂石及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等影响城镇规划的活动。
  第九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还应向规划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纳入规划条件,方可向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参照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分年度有计划的征收储备土地,保证城镇建设用地需要,坚决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对工业用地以及商业、服务业、金融、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对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划拨使用。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第十四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用地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更土地使用权用途,也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批准供地后连续两年未开工建设的;
  (四)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要件内容。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检查核验,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工程,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的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严格落实报建、招投标、监理、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县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不准在城镇道路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二十条  城镇道路不得挖掘,因施工作业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挖掘道路时,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镇行道树、苗圃、公园、公共绿地的树木和花草,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章使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由乡镇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停止使用,并限期无条件退出。同时,对违章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五条 县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城镇建设与管理中,未按本办法操作与实施,造成违章违法工程两处以上,或重大失误的,在年终考核中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乡镇规划区以外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及沟道、河道沿岸进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及各类建设,应当遵循有关公路和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城镇规划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图文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负责整理存档。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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