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8-4315 | 发布机构: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18-05-2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发 |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日光温室、钢架塑料大棚、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产品贮藏窖(冷库)经营者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的方式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主体
第二条 全县设施农业项目、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产品贮藏窖(冷库)项目,包括符合规划、经验收合格、享受政策补助,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日光温室、钢架塑料大棚、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产品贮藏窖(冷库),可申请确权登记颁证。
(一)农业设施用地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申请人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其承包地上修建的;
(三)申请人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的;
(四)申请人能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并在农村集体“四荒地”上修建的;
(五)申请人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确认的。
第三条 全县符合颁证条件的农户或法人,以户(法人)为单位颁发农业设施产权证。
第四条 农业设施产权证只限权利人使用。
农户在承包地上修建的,确定的权利期限不超过二轮土地延包剩余的时间;其它土地上修建的,确定的权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第三章 申请颁证程序
第五条 农业设施权利申请人申请颁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人(法人)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其承包地上修建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复印件;
(二)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在农村集体“四荒地”上修建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协议)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四)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提供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提供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农业设施用地项目备案通知。
第六条 设施所在地村民小组应当首先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核。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全面调查,绘制农业设施草图,标明位置四址,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登记。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来源;
(二)设施建设情况;
(三)具体地理空间位置情况。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出示公告,对权利申请人的农业设施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权利申请人和其他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勘误修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填报《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登记表》,签署复核意见后,并将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报县农牧局审查核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委会和权利人补正。
第八条 县农牧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复核。符合规定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汇总,建立农业设施产权登记薄,并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农业设施产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县上建立统一的农业设施产权证登记薄(一式三份),并使用统一编号,采用八位数字编码,编码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前两位数字为乡镇码,中间两位数字为村码,后四位数字为农业设施序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村委会各留存一份。《农业设施产权证》由县政府监制,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印制并打印核发。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农业设施产权证核发给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不得为申请人保存产权证。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农业设施产权证污损、毁坏、丢失、内容变更,由申请人(法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补发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县农牧局确认属实后,向申请人补发产权证,并变更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的;
2.农业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3.由于土地经营权延期,导致农业设施产权证有效期延长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二)办理农业设施产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变更申请;
2.已变更的农业设施产权出让协议或其它证明材料;
3.农业设施产权证及土地使用相关证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农业设施产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业设施产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二条 农业设施产权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业设施产权证:
1.农业设施权利人失去设施产权所有权的;
2.农业设施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设施产权的;
3.农业设施及占用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全部丧失的。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业设施产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已审核颁证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时存档,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村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情况、农业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负责对申请人有关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组织公示;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按时将证书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负责产权证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三)及时掌握申请人设施变动情况并报告县农牧局。
第十六条 县农牧局职责:
(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二)开展乡镇人民政府颁证工作人员培训;
(三)开展农业设施产权证的印制及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