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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1-01-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镇政发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廉租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镇政发〔2010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廉租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091026日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廉租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推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对建成的廉租住房一律实行共有产权管理,销售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条  销售原则。坚持自愿购买、共有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基本销售原则。

第三条  销售对象。廉租住房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出售。

第四条  申请购买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2、人均现有住房(指自有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3、家庭成员均为镇原非农业常住人口三年以上;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第五条  购买廉租住房的程序。

1、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和低保证(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2、房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房管局。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登记结果上报县政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管局应当局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政府或者市房管局申诉。

5、县政府将上报的保障对象,再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预售范围。对于范围之内的家庭,由县房管局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县房管局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配租廉租住房,并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6、每次预售对象以实有房屋二倍确定,以保障对象实有住房面积和收入由低向高依次确定预售对象。购买对象确定后,方可与县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六条  预售对象确定后,采用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第七条  销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以财政局及物价局核定的销售价格为准。

第八条  付款方式。保障对象购买廉租房可分期付款。首付房款的70%,交付使用时一次付清剩余30%

第九条  产权性质。购买廉租住房属共有产权。即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廉租住房私有产权是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私有产权。

第十条  共有产权的管理。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购买廉租住房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需要转让廉租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进行回购。购买廉租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廉租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廉租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凡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并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将承担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由县房管局收回其承担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房管局负责组织产权人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负责楼房的维修、养护、安全、卫生以及卫生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管理工作。()住户必须服从楼房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实际用量按期如数向楼管会缴纳各种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住户负责。()楼房及其它设施公用部分由房管局统一管理,住户不得私自占为己有 ,否则住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者,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情节恶劣的,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120令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的范围。本办法既适用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销售管理,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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