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273000000/2021010500000001 | 发布机构: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 |
| 生效日期: | 2020-07-1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镇政办发[2020]46号 | 所属主题: | 医疗救助 |
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依据《庆阳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甘办字〔2019〕34号)、《关于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庆政办发〔2016〕67号)、《关于调整庆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26号)等文件,结合整县脱贫摘帽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救助行为。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当遵循托住底线、保主保重、分类救助、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相结合,最大限度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参保资助、救助标准等,应当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照省市的政策变动进行调整。
第五条 县政府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第二章 资助参保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对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确保其获得基本医保待遇。
(一)对城市全额和农村一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城市差额和农村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他对象不相重合的)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第八条 对按规定纳入全额资助范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由相关部门提供资助人员信息,县医保局统一核拨资助资金,个人无需缴纳。
对按规定纳入定额资助范围的人员,由该家庭先行缴纳全部参保费用,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参保资助人员信息、相关部门核准、县医保局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到该家庭“一卡通”账户。
第九条 资助困难居民参保工作,应与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时间保持一致,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参保人员的资助,资助对象以相关部门当年第四季度在册人员名单为准。
第三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十条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下列城乡困难群众可给予医疗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50%)中的患病对象;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患病对象;
(五)患有规定范围内重特大疾病、慢特病、罕见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六)经医疗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赔偿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和保健等非疾病治疗类费用;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纳入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保,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也应当予以救助。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费用救助为主,资助参保、门诊费用、其他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普通住院救助不超过3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不超过6万元。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保、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属性,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一)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按照普通疾病70%、重特大疾病80%的比例予以救助;
(二)对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按照90%的比例予以救助;
(三)对低收入家庭人员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普通住院单次在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40%的比例予以救助,重特大疾病累积达到5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四)对建档立卡人口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按照普通疾病75%、重特大疾病85%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五条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累计在500元以上的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对象和孤儿按照95%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患有重特大疾病、慢特病、罕见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可视当年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保、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救助,合理设置起付线和年救助金额。原则上在年底统筹实施。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保、商业保险报销和县级医疗救助后,剩余费用较高的大病患者,符合市级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可由县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查后,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资金中按不同比例再给予救助。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救助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等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缴纳自付费用。医疗机构要垫付报销费用,凭补偿凭证和花名册按月向县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县医保局根据审核情况将合规救助资金拨付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转省外住院治疗或未实现直接结算的救助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救助: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救助属性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家庭一卡通或一折通复印件;
(三)本人基本医保补偿凭证(患者联)原件、大病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医疗票据复印件(未报销的提供原件)、病案首页复印件;
(四)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患病治疗的真实性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再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救助对象相关情况在所在村进行公示,按月上报县医保局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县医保局接到乡镇政府和集中供养机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报材料后,按规定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协调相关部门核查,并按时完成审批、公示工作;申请和申报材料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过乡镇政府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以报销凭证出具日期为准,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各乡镇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初审通过后汇总并报送县医疗保障局,每月审批一次,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 县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严格审核把关,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信息资源协调共享,结算同步。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省、市、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捐助资金;
(三)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及时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医疗救助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并拨付必要的医疗救助周转金。
第二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县医疗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做好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列支筹措,并依据县医疗保障局的审核意见,负责救助资金的及时核拨和监管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县民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与医疗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适时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确保参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精准。
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及时对接动态调整数据,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确保贫困人口全参保、全资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参保资助对象全员参保,落实医疗救助经办规则,规范受理医疗救助业务。
第三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居民,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取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资格,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云电竞app手机版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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