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223000000/2021031000000016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务服务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3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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