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223000000/2024082100000013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07-2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务服务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5、证明其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7、野生动物救治、防疫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以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二、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市(州)林草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二)省林业和草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查合格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四)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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