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7170000028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07-1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镇政办发 |
开云电竞app手机版 关于印发《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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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
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财政、税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城区20公里范围内乡镇全覆盖,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推荐分担率达到60%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公安、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城市公交规划年限,近期为2025年,中期为2030年,远期为2035年。车型选购方面,根据我县城市道路状况及城市建设、人口发展实际,今后投放公交车拟选择中级以上公交专用车型,双开门空调车,车长8米,部分条件较好的线路可选择使用10米大巴。车辆规模方面,近期37辆:进一步完善优化现有公交线路,合理调配收发车时间及高峰期运力投入。中期45辆:在城区增开2号线路,加强周边村镇运力。远期80辆:按照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逐步扩大公交发展。
在规划期内,计划在县城东西区分别新建公交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3处,新开线路2条,延伸线路4条,新增停靠点19个。
新区开发、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和建设火车站、汽车站、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建设与其配套的公交客运专用场(站)设施。建议设计公交车港湾式停车场,有条件的路段,还可以考虑开辟公交车专用通道。
1.停车场
西区停车场(新建):位于西区供热中心附近,规划用地5亩,近期建设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停车场,停车泊位50个,内设调度室、洗车场、充电桩、公共厕所等设施。主要担负西区往东方向的公交车辆及部分农村便捷公交车辆停靠。
东区停车场(新建):位于东区工业园区附近,规划用地10亩,近期建设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停车场,内设公交车停车泊位50个,长途班车泊位30个,农村便捷公交泊位120个,出租车泊位200个及保养场、调度室、洗车场、充电桩、公共厕所例检站、洗车房、广场、绿化、公交车、出租车专用通道等设施。主要担负东区往西方向的公交车辆停靠,发往乡镇的农村便捷公交车及其他县区的旅客集散、发车、维修保养任务。
扶投公司院内停车场:硬化面积5000平方米,现有充电桩车位24个、停车位50个。
2.港湾式停靠点
计划在2024年底前,对公交1号线路停靠点进行提升改造,优化乘车环境,其它线路根据城市发展逐年解决。
公交客运专用停车场(站)设施竣工后,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成后的公交客运专用停车场(站),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经营单位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单位在停车场(站)设置必要的充电桩等设备。
3.公交线路
城区线路4条:
1号线路:西区供热中心至火车站(途经:职中、莲池小学、天成国际北门、协力医院、人防大厦、兴民安置小区、晶宸家园、镇原中学、新润发超市、工商银行、百货大楼、县医院、金都国际名城、人大、镇原宾馆、4号桥北、康平医药公司、客运中心、圣越农牧公司、亿联驾校),运行间隔10分钟,需12辆车;
2号线路:五方国际至火车站(途经:西区县医院、天成国际南门、协力医院、西区幼儿园、兴民安置小区、和润小区、好又多超市、公路段、医院后门、金都国际名城、人大、镇原宾馆、4号桥北、扶投公司、天欣堂医药公司、高庄村部、祁川村部、火车站、亿联驾校、圣越农牧公司、客运中心、康平医药公司、鑫河湾小区),运行间隔10分钟,需6辆车;
3号线路:体育场至二号桥(途经:职中、莲池小学、天成国际南门、兴隆园小区、兴乐园小区、昌盛大酒店、碧水柱广场、新景名苑、信用联社、电信公司、百货大楼、县医院、金都国际名城、3号桥南、惠达家园、中医院、广汇花苑、2号桥南),运行间隔10分钟,需6辆车;
4号线路:五方国际至4号桥北(途经:常山新农村、1号桥南、信用联社、公路段、医院后门、城关中学、惠民小区、4号桥北),运行间隔10分钟,需6辆车。
城乡线路4条:
5号线路:县城途经双合村、包城村至北石窟驿景区;
6号线路:县城至开边镇解放村;
7号线路:县城至临泾镇席沟圈村;
8号线路:县城至郭原路口。
城乡线路共需4辆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出行人数及城区建设实际情况,不断对公交线路和站点进行优化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鼓励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二)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辆实施电价优惠;
(五)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六)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针对社区、学校、工业园区等合理布设公交线路,方便公众出行。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智能公交发展。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逐步实现跨区域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倡导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时淘汰更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全面推进纯电动车辆投入使用,逐步更换为纯电动车,同时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保持其性能完好、整洁干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章 运营准入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银行资信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
(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四)满足线路运营需求的运营方案、公共交通车辆、停靠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二)经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确认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
(三)技术性能良好、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司机的关爱与心理疏导,定期组织对驾驶员、乘务员进行体检,每车确保不少于两名驾驶员,合理安排司机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应当载明线路编号、走向、站点、首末班车时间。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变更线路走向、站点、时间或者减少运营车次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间、站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前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经批准暂停、终止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取消线路运营权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一般4至8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运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营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继续经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运营成本变化、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等进行调整。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县财政应当给予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乘车,以及持月票和“一卡通”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应当给予补偿或补贴。每年年初财政预算列支200万元,年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核算,超额部分列入下年补助,不足部分由财政补给。
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发展城市公交优惠政策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12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运营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坐规则。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科学编制线路作业计划合理调度,缩短乘客等候时间,做好运营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落实运营车辆检查、保养和维修制度,确保安全营运。
每天发车前、收车后进行一次全面安检,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二)按照相关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
(三)在上下班、学生放学等特殊时段适当增加发车频次;
(四)公交车辆车身宣传应以政策性宣传为主,政策性宣传内容报主管部门及宣传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必要时通过招商投放对县域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图文信息;
(五)发班时间为早晨6时,收班时间为晚上7时;
(六)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开展文明窗口建设,保证服务质量;
(七)执行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票价,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减免票政策;
(八)制定并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
(九)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具体优惠条件为:
(一)普通公交卡实行8折优惠;
(二)现役军人、残疾人实行免费乘车,但必须出示相应证件。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
(二)在规定位置标明企业名称、线路编号、行驶线路示意图、运营价格标准;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指示标志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无人售票车装有投币箱、语音和电子报站设施,使用IC卡投币的车辆验卡设施完好准确;
(五)安装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执行有关优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
(四)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五)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章占道,不得擅自站外上下乘客、中途调头;
(六)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七)合理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八)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的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计分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速5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服从乘务人员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城乡公交秩序;
(二)按照规定购票乘车,顺序上下车;
(三)不得携带宠物和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车;
(四)不得在车厢内抽烟;
(五)不得有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其驾驶员应当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同线路后续车辆不得拒绝换乘和重复收费。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动态监管,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定期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乘客的投诉应当及时作出答复,需要调查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运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解读:《开云足彩app下载官网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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